三、案件重审中,一审法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到房产档案馆调取了房屋建设原始档案材料,发现建房许可证上载明户籍人口为两人的原因是李四在长达几年的老屋拆迁期间去世,所以批给张某某两个人的建房面积指标。但众所周知,已经去世的人是不应该享有拆迁安置建房面积指标的,故张某某得到的两个人的拆迁安置建房面积指标纯系政策性照顾的结果,而不能由此认定该建房指标系张某某和李四夫妇的共同财产。此后张某某将建房指标让给张某,由张某出资建房,之后通过《声明书》的形式确认张某对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该行为系张某某生前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在已经取得讼争老房所有权的情况下,在老房面临新一轮拆迁安置时,张某就当然地享有该房屋全部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四、案件重审中,张某进一步提交一份书面材料《继承房产权》作为证据,拟证明讼争房屋的产权早已归属于张某。该书面材料由张某某和儿子张一、张四、张七及女儿张某共同签名。按照农村习俗,父母财产的处分往往要考虑、而且也往往只考虑征求儿子的意见,而不必考虑征求女儿的意见。该案中张某某将自己的建房指标让给女儿张某,找来所有的儿子张一、张四、张七商量并共同签字确认房屋权属事项,这完全符合农村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进一步印证了随后不久张某某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五、案件重审中,合议庭从息事宁人、挽救亲情的角度对张某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建议张某参照张某某在《遗嘱》中确定的比例,拿出合适面积的房产在各兄弟姊妹中进行分配。张某接受了合议庭的建议,同意拿出50平方米的门面分配给兄弟姐妹。但由于张二、张三、张四坚持要求完全按张某某《遗嘱》中确定的面积比例分割房产,如此一来张某只能分得21平方米的门面,双方虽经合议庭多次组织调解协商,但最终还是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了避免案件久调不决,合议庭只好依法判决张某享有讼争房屋的全部产权,驳回被告关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分割讼争房屋产权的要求。
六、案件重审宣判后,合议庭原以为张二、张三、张四会依然不服判决结果而要求上诉或上访的,并准备给张二、张三、张四做进一步的判后答疑。但15天上诉期过去,合议庭既没有看到被告上诉,也没有看到被告信访。至此,该案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裁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息诉服判。一起经二审发回重审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终于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