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和谐”之中实际上蕴含着“社会场域中的善治和融入”的价值理念,而这正是“压力疏导型”犯罪治理模式在价值层面的体现。首先,社会公众在面对国家时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体性的“参与”和主动性的“融入”过程。这种“参与”和“融入”大体上伴随着国家治理权力的理性分担和社会共享而产生。其中,“参与”更多地表现为经由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到监督参与的全程有序参与过程,而“融入”则表现为经由个体融入、家庭(单位)融入、社区融入社会融入的整体有效融入过程。其次,国家对社会公众实行的是一种“善治”而非“管治”。“善治”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29]犯罪治理事关整个社会的共同福祉,攸关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治理决策和行动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2)它以国家和公民的合作为途径。事实表明,单一的国家治理模式不仅“费时耗力”,而且经常“鞭长莫及”。因此,“善治”高度重视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合作和共赢。从趋势上看,这种合作将主要通过体制内的合作(如警民共建、社区矫正等)和体制外的合作(如服务外包、委托代管等)加以实现,以最终达到国家和公民双重受益的共赢效果。(3)它以政府的职能转变和形象塑造为保障。与“管治”之下国家权力的扩张和傲慢相比,“善治”显得更为内敛和谦逊,其倾力于打造一个富于民主、责任、服务、优质、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的政府。[30]而这既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所在,也是我国实现对犯罪进行有效治理目标的根本保障。最后,国家在犯罪治理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依靠“社会”而非“国家”。这种社会场域中的犯罪治理,将主要通过一种波纹式的力量推及来加以实现。在这方面,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的“家庭和谐”、“邻里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和谐”工程即是佐证。
(二)“治理”: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
“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行为,是价值因素较少而技术因素较多的政治行为。”[31]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改革浪潮的标志性符号,“治理”最初发端于商业领域,但其应用在当代已拓展到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虽然“治理”并非一个本土性的公共管理概念,但我国的民众对其并不感到陌生。因为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民众就已经开始了与“治理”的亲密接触。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中共中央果断决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由此,“治理”以一种近距离的方式进入公众的视野。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在公共管理上形成的“管治”型的路径依赖也使得民众对于“治理”的总体印象过于模糊,以致不时有一种“最熟悉的陌生人”的感觉。不过,这种情形在近两年因“社会管理创新”的倡导而在事实上有所改变。近年来,党中央在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同时果断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号召,由此开启了新一轮的社会治理改革。这一改革的全面性、深入性将使我国的民众对“治理”有一个更为直观、清晰的认识,并且极有可能给处于困境中的我国犯罪治理在制度安排上带来一种新的思维启发,即建构一个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
那么,我国的犯罪治理为什么要向这样一种多方协力式的合作运行框架转换呢?笔者认为,这既是“治理”及其中国式的表达--“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也是克服传统“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在制度安排上弊端的结果。按照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的解说:“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理论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找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治理理论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治理理论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32]显然,“治理”意味着一种多方协力的合作治理框架。而近年来中共中央倡导的“社会管理创新”所要建构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系[33]亦有此意。另外,我国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奉行的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严丝合缝”,但在制度衔接和行动响应上确实存在明显的疏漏、脱节之处。例如,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之所以连连发生,就是因为我国在这两类犯罪的防控体系上存在明显的疏漏。
面对转型期我国严峻的犯罪态势,顽固地坚守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显然既不理性也不务实。因此,必须对犯罪治理的体系构造作必要的调整,以建构起一个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而这正是“压力疏导型”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要完成这项任务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上下联动”。首先,鉴于犯罪治理这一法治系统工程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在“压力疏导型”犯罪治理模式治理框架的建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者和有效的组织者,而在目前的政治框架内,由于党委和政府具有体制和功能上的优势,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和组织管理作用。其次,民众是犯罪治理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成为犯罪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长期以来,我国民众在犯罪防控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从趋势上看,随着民众参与意识的增强和自治能力的提升,其参与犯罪治理的意愿将大幅增强,而这为犯罪治理的“上下联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此,我们既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序的参与机制,又要大力拓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渠道或平台。(2)“左右逢源”。毫无疑问,在市民社会并未完全成型的当下,官方的力量仍然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承担起犯罪治理的主要任务。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近年来我国各类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正在快速成长和壮大,并且从实际功用上看,这类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治理、应急救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当前犯罪治理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这一宝贵资源。为此,我们既要对已有的组织加强引导和管理并在制度、资金及人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府支持,又要针对转型期我国犯罪的特点和治理需要有意识地培育一批相关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实现犯罪治理“左右逢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