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严打”与我国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又存在怎样的关系?应该说,人们对此是有所体悟的,即“严打”体现了我国传统犯罪治理模式“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法”。从表面看,这种方法似乎与“综治”采取的“常规预防法”存在内在的矛盾,但其实际上恰恰反映了我国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在处理违法犯罪时不同的方法选择:在治理违法和普通犯罪时采取“综治”的常规防范法,在治理严重犯罪时则采取“严打”的应急打击法。这里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这种“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法”除了在表象上与严重犯罪相适应外,是否还隐藏着某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在笔者看来,“严打”背后既隐含着一种犯罪治理方法上强烈的“革命浪漫主义”情怀,又体现了一种犯罪治理方法上畸形的政治力学审美情趣。首先,纵观历次“严打”不难发现,几乎每次“严打”都是以一种革命斗争式的步调开展的。这既体现在“严打”运作过程中的“分工配合”、“协同作战”方面,又体现在“严打”期间官方话语体系的各类措辞如“斗争”、“战役”、“会战”等方面。应该说,这种革命斗争式的行动开展与话语弥散绝非偶然,而是与以下两个因素紧密相关:(1)犯罪治理者的军旅背景。毋庸讳言,社会转型初期的犯罪治理者包括犯罪治理的决策者和具体行动者大多拥有或长或短的个人军旅生涯。这使得社会转型初期的犯罪治理很难不带有深刻的军事化烙印。(2)社会公众的“斗争”经历。虽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化大革命”后期革命斗争式的错误做法进行了彻底的政治清算,但不可否认的是,那段革命斗争式的经历的确给一部分社会公众留下了深刻的思维或行为惯性。这从以下两个事实中可见一斑:社会公众在“严打”过程中每每遇到“公开处决”总是奔走相告,而在偶然获知亲友涉案时也总是无情告发,谨防受到牵连。其次,作为“严打”的政治力学演绎,国家暴力在应对犯罪时的“狠”、“快”以及与之相伴的各类“公审”、“公判”无不体现出一种“以暴制暴”的畸形审美政治力学情趣。诚然,这种“以暴制暴”的政治力学审美情趣与“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治国信条有关,但隐藏在惩罚背后的“剧场效应”却不可小觑。
四、“压力疏导型”:我国当下犯罪治理的一种路径抉择
我国在社会转型初期采用“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有其历史必然性和逻辑自洽性,并且这种犯罪治理模式的确也为相当长一段时期社会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但转型期以来持续增高的犯罪率也表明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已经无法为犯罪的有效治理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转换犯罪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压力疏导型”犯罪治理模式应当是我国当下犯罪治理的理性选择。即在“社会场域中善治和融入”价值理念的主导下,通过建构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实现对违法和犯罪“和风细雨”式的常规预防,进而达到对犯罪进行标本兼治的目的。下面,笔者同样尝试选取三个为我国民众耳熟能详或感触至深的语词--“和谐”、“治理”和“调解”--加以描述。它们分别揭示了“压力疏导型”犯罪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方法选择,由此展现我国犯罪治理模式转换的基本情况。
(一)“和谐”:社会场域中的善治和融入
“和谐”是我国古老文化“和合”的现代性指称。谙熟国学典籍的人都知道,“和谐”是一个最具我国地方性特点的词语。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和谐”一词在20世纪的一段时期曾淡出过公众的视线,而它的再一次回归则是在新千年之初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从此以后,“和谐”与“社会建设”一起成为我国官方话语的主题词,并且,“和谐”与“社会”联音,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旋律。按照官方的解释,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种意义上讲,“和谐”象征着多元、宽容、善治、有序、公平、诚信和可持续发展。[26]显然,“和谐”代表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也显示着官方对未来我国社会走向的期待。不过,笔者更关心的是“和谐”对于我国的犯罪治理将有着怎样的意味?笔者认为,就我国的犯罪治理而言,“和谐”指向的是一种全新的秩序理念。因为与传统的“维稳”相比,“和谐”虽然也指向稳定但更多地强调社会组织体内部各阶层、各主体之间的和睦和融洽。换言之,稳定并不一定代表着“和谐”,但“和谐”一定蕴含着稳定的旨意。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有关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犯罪治理的诸多现象都有可能在“和谐”中获得某种合理的解释。
那么,当下我国的犯罪治理为什么要倡导“和谐”的理念呢?依笔者之见,这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家对“维稳”式的路径依赖已经有所反思,也表明国家对社会公众的主体性需求开始有所回应。首先,“维稳”虽然彰显了“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但在这种“以政治权利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以社会管治绝对状况为目标,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27]的稳定大局背后,实际上潜藏着诸多局部性的矛盾。这些矛盾的不断积累和激化,已经对当前的改革和发展构成威胁和破坏,如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涉诉上访事件不断增多即是其体现。其次,面对“零指标”、“一票否决制”等巨大的政绩考核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将“零信访”特别是“无集体信访”、“无进京上访”视为“维稳”工作的理想指标。如此,就人为地把“稳定”异化为“控制”,把“团结”异化为“失声”,把民众的“正当诉求”异化为“不稳定因素”,以致常常出现“越维稳,越不稳”的怪现象。[28]再次,随着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和农村土地流转的进一步放开,人员、物资的流动已经变得日益频繁,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所赖以为继的制度--以土地、户籍和人事档案限制人口流动的制度--基础。最后,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意识、权利观念的勃兴,社会公众的主体性意识逐步觉醒,社会公众对知情、参与、自治的权利诉求变得日益强烈,而这与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追求的“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已经大相径庭。因此,实现犯罪治理价值理念的整体性转换就成为必然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