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治”: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
“综治”的全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百姓耳熟能详的名词。作为我国社会治安和犯罪治理的一项基本方针,“综治”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20]其出台背景与“维稳”大体一致,都是我国社会转型初期的产物。不过,与“维稳”所具有的较强的政治色彩相比,“综治”方针显得更为专业。首先,“综治”直接针对社会治安或犯罪本身,并且触及了违法和犯罪赖以滋生的深层土壤。这一方面说明当时的人们在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归因上已经变得客观和务实;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当时的人们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违法和犯罪治理的艰难性,因而开始在单纯的打击之外尝试探求有效的防范路径。其次,作为“综治”的理论基础,即钱学森同志提出的法治系统工程理论,[21]既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又为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犯罪治理开辟了一条新道。从此,“综治”与犯罪治理难解难分,一同服务于我国的法治事业。
与以往的论者对“综治”的效用价值或方式方法的热情关注[22]不同的是,笔者更加关注“综治”背后所隐藏的有关犯罪治理的制度安排。在笔者看来,“综治”体现了我国传统“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在制度安排上所遵循的一种自上而下的防控运作体制。这种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1)在领导体制上,自中央到地方形成以各级政法委员会为连接点的垂直领导体制,特别是在地方由政法委员会牵头,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再加上社社会力量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的严密治理体系。(2)在责任体制上,基于部门联合的需要形成了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与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担责的责任共担机制;基于内部管理的便利在各单位内部形成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即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推进平安建设的实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管理监督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23]由此,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得以呈现。那么,为什么要进行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呢?笔者认为,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治安和犯罪治理的广泛、有效动员。而这事实上与“维稳”彰显的“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这一价值理念具有密切的关联。一般而言,这种动员是经由“权威影响”和“利益授予”而分别在“部门动员”和“基层动员”两个方面加以展开的。首先,在“部门动员”方面,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往往有着相对固定的本职工作,因此对于“额外”的“综治”,各部门一般都有热情。这时,作为组织牵头者的政法委员会凭借其体制内的权威能起到有效的组织作用。其次,在“基层动员”方面,由于“综治”的最终受益者是基层群众,因此大体上人们对此是欢迎且愿意配合的。不过,这仅仅是“利益授予”的一个方面。实际上,在“基层动员”中,最为常见的还是由大伯大叔组成的“治安联防队”和由大妈大婶组成的“小脚侦缉队”。问题是,这些大伯大叔和大妈大婶为何“心甘情愿”地参与“综治”甚至还有些乐此不疲呢?其实,其中的奥妙就在于其手上的“电警棍”和“红袖章”为权力的象征。对于基层民众而言,他们获得这种权力象征的满足感往往并不亚于获得金钱。而这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益的授予”,只不过略显隐蔽而已。
(三)“严打”: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法
“严打”作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毫无疑问是转型期我国最具有地方性特点的一种法制(而非法治)现象或语词。对于听惯或看惯了口号、标语的我国老百姓来说,在过去30年中,几乎很难找到一个比“严打”更能让人“血管膨胀”的语词了。因为“严打”不仅在声势和气势上显得极为浩大和恢宏,而且在处置的速度和力度上也不得不令人惊叹。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全国范围内的“严打”已经开展了3次,每次大约为期3年,第一次始于1983年,第二次始于1996年,第三次则始于2001年。除了上述大规模的“严打”之外,针对特定时期或特定地区的某些严重犯罪,大大小小的各类“专项行动”、“专项斗争”也绝不在少数。[24]那么,为什么要“严打”呢?对此,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过去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于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25]由此可见,犯罪案件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激增以及由此引发的人民群众不满是导致“严打”的主要原因。只不过这种“原因的原因”在当时被人们简单地归结为处置不力、不狠、不及时。于是,“严打”应运而生并很快在全国的范围内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