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之转换

  

  如果认可或者并不排斥这种犯罪治理模式的型构方式,那么根据我国应对犯罪压力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将我国的犯罪治理模式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压力维控型”的犯罪治理模式和“压力疏导型”的犯罪治理模式。这两种犯罪治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压力维控型”的犯罪治理模式强调应对犯罪时的压力收缩和控制,旨在将犯罪压力维持在社会组织体能承受的饱和度内,而非从根本上压缩犯罪压力的释放空间。由于这种犯罪治理模式带有明显的应急反应特征,因此是被动、紧张的。而“压力疏导型”犯罪治理模式更加注重应对犯罪时的压力疏导和排遣,旨在从根本上清除犯罪压力的生成。由于这种犯罪治理模式具有常态化治理的思路,因此是主动、缓和的。从表面上看,“压力疏导型”犯罪治理模式与“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相比似乎更具“帕累托最优”。但是,如果抛开特定的语境或者具体的社会运作生态,那么很难在这两者之间比较出优劣。因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有组织、有策略的行动智慧和艺术。鉴此,在对犯罪治理模式进行理解和诠释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语境论”[16]的研究进路。


  

  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对人们源自长期的路径依赖所形成的审美疲劳或视觉麻木的体认和同情,同时,也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对犯罪治理模式的“陌生感”,进而在可能的范围内唤起人们对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些许思考,笔者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不打算沿袭传统的“从概念到特征”式的、纯粹的逻辑演绎进路,而是准备从日常的经验生活中捡拾一些为人们所熟悉但并未对其内在的逻辑形成“串联性认识”的现象或者语词,尝试着以此为中心来对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及其转换作些论述。从表面上看,这些语词或者现象与犯罪治理特别是犯罪治理模式似乎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但通过作深入的分析不难发现,它们既形象地揭示了上述两种犯罪治理模式在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方法选择上的诸多差异,又极为生动地层示了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转换的生动面貌及其现实场景。


  

  三、“压力维控型”:我国传统犯罪治理的一种概括定型


  

  按照上述犯罪治理模式的划分,长期以来,我国在犯罪治理问题上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种“压力维控型”的犯罪治理模式。这种犯罪治理模式大体遵循着这样一种行动逻辑,即在“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的价值理念的主导下,通过一套“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实现对违法行为和普通犯罪的“常规防范”以及对严重犯罪的“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笔者在下面选取三个关键词--“维稳”、“综治”和“严打”加以论述。它们有机地构成并形象地展现了“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方法选择。


  

  (一)“维稳”: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


  

  如果要对过去30年间我国的法制或政治术语作一个统计,那么无论是就其在官方话语体系中出现的频率,还是就普通老百姓对之的熟悉程度而言,“维稳”的得分即使不是最高的也是较高的。[17]维持社会稳定,自然无可厚非。因为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很难想象这个社会将会有怎样的发展。“维稳”一词基本上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同步出现的。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打开了改革开放的大门,迈出了社会转型的关键一步。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类型的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也在快速增长,给刚刚起步的改革开放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或许正是敏锐地洞察到这一危险形势,也可能是刚刚经受过“十年浩劫”的切肤之痛,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18]从此,“维稳”在我国各地迅速展开,以致成为转型期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项“政治要务”。


  

  那么,“维稳”背后是否还潜藏着某种隐而不显的价值诉求或者权力逻辑呢?对此,以往的研究和探讨大多停留在诸如“稳定是前提,改革是动力,发展是关键”、“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政治功能的层面,而较少地将其与犯罪治理相联系。即便对此偶有涉足,也往往局限于“打击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之类的简单论述之中,而未将其与犯罪治理模式形成关联性思考。事实上,“维稳”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权力逻辑或者价值诉求,即“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这种“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体现:首先,社会公众在面对国家时必须做到“听命”和“服从”。这种“听命”和“服从”通常依托“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地方服从中央”等层级义务遵循体制逐级完成“从个体到国家”的义务过渡和传递,从而最终达到“服务大局”的目的。而一旦违背这种义务遵循体制(尤其是抗拒拆迁、越级上访等),其后果可能是严重、可怕的:轻者可能会被扣上一顶“不稳定分子”的帽子,从而影响升学、就业、信贷等;重者可能会遭遇诸如合法或非法的暴力、拘禁等。其次,国家对社会公众实行的是“管治”而非“善治”。这种“管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内容面宽。这主要体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小到柴米油盐大到车辆房屋均实行计划供给。[19]二是涉及对象面广。例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国家主要依靠土地、户籍等制度来限制农民的过多流动;而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城市,国家则通过“单位”来稳定职工的人事关系。最后,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管控主要倚重“国家”而非“社会”本身。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日常生活中,国家常常以“具体的形象”出现在那些其本应退避的地方,如政法机关常常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及百姓上访等;二是本应着力服务于社会自治的一些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实际上发挥了辅助政府工作的职能,特别是在人口普查、污染源排查、计划生育以及基层维稳等方面。总之,在“维稳”的旗号下,国家权力的触须得以在社会组织体内部全面伸张,而“维稳”之下的我国社会则日益呈现出一种“静态的刚性稳定”状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