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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之转换

  

  由于无论犯罪相对论者使用怎样的溢美之词来“讴歌”犯罪的有益性也无法改变犯罪与其防控体系的对抗性发展始终是对社会有限资源的耗费并且是一种巨大的浪费的事实,[8]因此,寻求犯罪的有效治理一直是追求秩序生活的人类必须承担的一项共同事业。虽然在很多时候这项事业的承担看起来艰苦卓绝,但也正是在这种犯罪与反犯罪的不懈斗争中,人类有关犯罪治理的策略智慧和行动艺术才得以充分彰显和进一步提升。对此,各国(地区)的人们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差别则往往体现在各自选择的路径上。以与犯罪治理紧密相关的刑事政策为例,当今世界,虽然人们普遍赞成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合理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和战略,但各国(地区)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有的偏重于国家模式,而有的则倾向于社会模式。即便是在同样采取前述任一模式的国家(地区)中,基于各自刑事政策的结构性差异,事实上还可以进一步从中区分出专制国家模式、自由社会国家模式、极权国家模式或者自主社会模式、自由社会模式。[9]


  

  当一国(地区)的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对有关犯罪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方法选择等一系列从主观到客观、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的问题,形成一整套相对稳定的信念并进而将其付诸实践时,我们可称其为一种犯罪治理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治理模式既代表犯罪治理的一整套知识话语体系,又表征着犯罪治理丰富的实践样态。一般而言,犯罪治理模式的形成与一国(地区)特定时期内的犯罪发展变化、社会结构形态、经济运作状况、地域文化传统以及主流意识形态等有着较强的关联。例如,在民主共和的体制下,由于政治一般比较开明,因此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要略显宽容;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由于政治相对较为保守,因此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比较严苛。又如,在农耕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地区),由于产业形式较为单一,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因此在犯罪治理的策略选择上要略显单一和封闭;在海洋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地区),由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社会分工相对较为精细,因此在犯罪治理的策略选择上更为多元和开放;等等。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同的国家(地区)就一定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治理模式,甚至有多少个国家(地区)就有多少种犯罪治理模式。事实上,即使国家(地区)不同,但由于地缘、国情等方面的趋近或趋同,其犯罪治理模式也可能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而即便是在同一国家(地区),由于各个历史阶段的国情存在差异,其犯罪治理模式也可能存在新旧模式的周期性轮换。可见,犯罪治理模式虽然是地域性的,但同时也是全球性的;它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当其式微时,就有可能被新的犯罪治理模式所取代。


  

  犯罪治理模式对于理解和检视转型期我国的犯罪治理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首先,它是描述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谱系的重要工具。进入转型期以来,面对快速增长的犯罪总量和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我国的犯罪治理必然有所因应。问题是,这种能动的犯罪反应究竟呈现着怎样的样态或者隐含着怎样的内在规律?对此,不能不察。犯罪治理模式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因其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犯罪治理的价值取向,系统揭示了犯罪治理的体系结构或制度安排,生动展现了犯罪治理的方式方法,故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路径分析上的便捷,进而为我们作进一步的反思和检讨奠定基础。其次,它是描绘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理想图景的行动指南。虽然就特定历史阶段而言,犯罪治理模式往往体现出一定的稳定性或定型性,但随着犯罪形势的规律性演变,犯罪治理模式也会有所改变。进入转型期以来,我国犯罪的复杂化、多元化趋势进一步表明,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已日渐式微,亟须探索一条更为有效的犯罪治理路径。作为人类有关犯罪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方法选择等一系列共识和实践的系统概括或规律总结,犯罪治理模式无疑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毋庸置疑,对于处于困境中的我国犯罪治理而言,从犯罪治理模式的层面进行反思的确重要,但如何作进一步的解说则又是另外一回事。笔者认为,就转型期我国的犯罪治理而言,以“犯罪压力的有组织应对”为核心而型构的犯罪治理模式既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又能够得到广泛的公众认同:首先,犯罪治理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如何有效地应对犯罪压力以维系自身的良性运作问题。因为如果将犯罪视为个体反抗社会组织体制度规训的一种极端的能量释放,那么当这种能量快速膨胀时无疑会在社会组织体内部形成一种强大的压力即犯罪压力。一般来说,这种压力如果尚在社会组织体所能承受的饱和度内,那么就不会给社会组织体的常态运作带来较大的冲击。但是,如果压力一旦突破社会组织体所能承受的饱和度,那么势必造成社会组织体内部的秩序紊乱甚至有可能导致社会组织休的土崩瓦解。正因如此,理论上才有“安全阀制度”[10]一说。其次,转型期以来的我国社会大体上可以说是一个“压力型社会”,而在这种“压力型社会”的塑造过程中,犯罪压力的作用显得格外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主义”[11]国家战略的支配下,我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繁荣。但是,与此同时,由社会结构的变革、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碰撞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也在不断涌现。特别是长期以来宏观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持续拖延,微观层面的政策调整明显乏力,使上述社会矛盾在近年来愈发呈现出复杂化、激烈化的态势,给我国整个社会蒙上了一层厚厚的压力阴霾。近年来,理论界对此已有所关注。例如,“压力型政治”、[12]“压力型体制”、[13]“压力型立法”[14]等理论模型的提出即是对压力笼罩下的我国政治、行政和立法图案的生动描绘。必须看到,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压力体系中,来源于犯罪的压力与日俱增,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安定,以至在当下的我国,无论是在官方的话语体系(如文件、公告、讲话等)内还是在坊间的闲谈小叙中,犯罪压力一再被提及或重申。“压力维稳”[15]即是最具代表性的用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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