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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晨读与指纹签到

  

  用指纹考勤方式强制晨读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指纹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围,隐私权是基于维护人性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而形成的。一般认为,国家基于公益目的,在宪法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强制取得指纹是可以的,例如,指纹收集最早用于治安、刑侦目的,后来运用到一些重要的行政管理行为中。但各国法律均强调,收集指纹必须谨慎为之,要明确立法目的与正当程序。在美国,有法律规定,为防止冒领驾照,申领驾照的申请书上须附申请人指纹。为了防止不法分子进入证劵行业,证劵从业人员需要用指纹验证自己合法身份后才能取得相应就业资格。美国法院确认了上述两类法律规定的合宪性,认为指纹作为个人资讯,受相关资讯保护法律的限制,不能任意公开,个人隐私资讯并非当然不得收集、处理、利用,只是应当增加限制条件。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公布实施的《户籍法》规定领取身份证要强制按捺和保存指纹。对此,“立法委员”对该条款是否违宪,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申请宪法解释。2005年11月30日,“大法官会议”决议:“指纹乃重要之个人资讯,个人对其指纹资讯之自主控制,受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判断《户籍法》该规定立法损益失衡、手段过当,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属于违反宪法,不再有效。“大法官”同时认为:“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收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存储之必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收集之目的,其收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以确保资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收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护措施,以符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本旨。”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有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才能强制收集公民指纹。一是,要以国家立法即法律形式来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法律保留原则。二是,相关立法要具备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和限制的妥当性,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三是,要有关于保存指纹,防止其被目的之外非法利用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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