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
王万华
【摘要】《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共识大于争议,行政复议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等重大制度都需要修改与完善。复议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范围改革的重点是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复议程序改革的关键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建构公正复议程序制度,复议决定改革主要是回应实践需求使决定类型更为合理。
【关键词】行政复议;公正;裁决争议
【全文】
改革构成中国社会近30年来的主旋律,人们通常以10年为周期对过去进行反思与审视,行政复议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也呈现出这样一种周期性变革与发展的图谱。为配合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2月,《行政复议条例》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1999年4月,《行政复议条例》升格为《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到如今,又一个10年成为过去,行政复议再一次面临制度改革与转型。《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近几年来达到每年平均8万余件,行政复议案件过去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观。然而,由于立法之初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定位存在较大的内在缺陷,造成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居高不下的维持决定率大大损害了这一制度的认同度。各地行政复议案件在历经2000年到2001年的快速增长之后,2002年就已经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近年来信访浪潮的涌现更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较大冲击,出现政府办公区域内信访热、复议冷的现象。地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机构改革中也往往成为首先被裁撤的部门和人员。
面对困境,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方向改革的呼声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已吹响了号角:学界开展了以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为中心的探讨和研究;[1]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到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性意见。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体制与复议程序等方面陆续展开了改革试点,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也为进一步修改《行政复议法》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