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否追究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呢?根据刑法第18条的立法精神,类似情况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理:如果行为实施之时行为人已丧失或尚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果发生之后行为人才恢复或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实施之时行为人已丧失或尚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果发生之后仍没有恢复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当然更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行为实施之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在结果发生之后行为人才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按照行为实施之日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中王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无责任能力阶段,所以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需要对跨责任能力的隔时犯追究刑事责任,该犯罪行为又跨越于新旧刑法之间,还存在着一个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实施于精神正常的旧法期间,而发生于精神失常的新法期间的未经审判的犯罪行为。如果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应当按照犯罪行为时的旧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根据新法规定对该行为处刑较旧法轻,应当适用新法处罚;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按照从轻原则适用新法,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单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教授;刘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副主任、研究员。
【注释】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参见江俊林、张承先:《论隔时犯》,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
参见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48页。
《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蒙古国刑法典》,徐留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2003年修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瑞典刑法典》,陈琴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马松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参见前注⑵,姜伟书,第284页。
马克昌:《比较
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页。
参见前注⑴,马克昌主编书,第595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8页。
野村稔:《
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参见前注⑴,马克昌主编书,第594—597页。
前注⑿,马克昌书,第432页。
前注⑹,《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第177页。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页。
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马清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黎宏:《日本
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参见前注⒁,陈兴良书,第320页。
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页。
前注,黎宏书,第141页。
前注⒁,陈兴良书,第319页。
前注,黎宏书,第143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前注⒃,野村稔书,第287页。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5—517页。
前注⒂,高铭暄主编书,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