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对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采取的是行为主义。即“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对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刑法规定的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在正常情况下,行为实施在旧法有效期间,结果发生在新法生效期间,应以行为时法为准处断。但由于我国刑法的溯及力是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法的前提下,如果结果时法(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结果时法。把隔时犯和跨法犯加以准确区分的主要意义之一,在于正确定位二者的不同犯罪时间,并根据犯罪发生的时间来决定法律的适用。对于继续犯、连续犯等跨法犯罪形态,应当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对于一般形态的隔时犯,则应当采“行为主义”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例外,如特别刑法规定某一时期刑法具有溯及力时,则依新法处断。
三、隔时犯跨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适用
犯罪是人的一种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人对行为的认识程度和意志控制程度,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年龄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因素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得到成熟和健全的。其成长过程不仅蕴涵着人的主观认识程度的提高,同时也从客观上丰富和完善了人适应社会的各种机能。在这一点上,刑事古典学派所坚持的道义责任论观点具有其独特的、成功的一面。道义责任论的观点认为,“所谓责任是对有自由意思者基于其自由意思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加的道义的非难。”“犯罪都是基于自由意思决定的理性的行动。幼年人或精神病人由于缺乏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因而谈不上具有自由意思,当然不发生责任问题。”[18]尽管人们后来批判这种理论抛弃行为人在素质和环境方面的影响而不顾,自身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瑕疵。但在人必须具有意思自由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这方面,却是难以否定的。
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同行为人的年龄大小密切相关是各国刑事立法中所普遍遵循的规则。鉴于如何认定隔时犯在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所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界定行为人年龄的准确性便显得十分必要。由于环境、人种、社会习俗、法制传统等因素影响,各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等。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一般都具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条第2款规定:“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者;未成年人是指行为时已满18岁不满21岁者。”[19]《西班牙刑法典》第19条第1款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定其责任。”[20]《日本刑法典》第41条则单纯规定:“不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21]不成文法系国家虽然同样对未成年人实行减轻或者免除罪责,但在立法上不像成文法国家那样规定得明确和统一。如美国,有的州仍然沿用普通法的规则来确定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在年龄的大小规定上也各不相等。如内华达州规定最低责任年龄为8岁,而德克萨斯州却规定为15岁。此外,阿肯色州为12岁,佐治亚等州为13岁,新泽西等州为14岁。[22]英国法律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但刑法上也并“没有把这样的限制加之于他们的犯罪能力上。”[23]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立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除了严重刑事犯罪以外,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处于非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