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时犯适用的几个问题研究
单民;刘方
【摘要】本文从隔时犯的构成特征入手,围绕隔时犯跨新、旧
刑法的法律适用,隔时犯跨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适用以及隔时犯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适用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着重研究解决
刑法适用中有关隔时犯的认定与处罚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隔时犯;跨新旧
刑法;跨责任年龄;跨责任能力
【全文】
隔时犯虽然在刑法理论中研究甚少,但却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除非像即成犯那样犯罪行为从发生到结束在瞬间完成之外,大多数犯罪都有一个或多或少的连续或持续时间。犯罪过程自身的延续是导致隔时犯形成的基本成因。当犯罪行为的延长线上出现两个以上时间点并具有刑法上特定含义的时候,用隔时犯的构成要素来解释这一犯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和司法问题,就具有了刑法上的特殊意义。
一、隔时犯的概念及构成
由于隔时犯的基本特点在于某一犯罪过程中具有独立存在且具有刑法上特定含义的至少两个时间点,在不同时间点上所产生的犯罪形态的基本内容便成为界定隔时犯概念的构成要素。由此也形成了对隔时犯概念进行解释的各种观点。刑法通说观点认为,隔时犯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间隔所致。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可以界定的明确的犯罪结果,则无所谓隔时犯。根据这一原理,学术上关于隔时犯概念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隔时犯是指犯罪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简称为“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说”。[1]另一种观点认为,隔时犯是指犯罪的行为与特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于不同的时间的犯罪形态,简称为“行为与结果说”。[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隔时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简称为“实行行为与结果说”。[3]排除上述各观点的不同成分,他们之间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隔时犯是以犯罪行为开始和犯罪结果产生之间所形成的时间差为构成要素的。例如,犯罪人采用投毒方法杀害被害人,被害人吃了毒物后并没有立即中毒死亡,而是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数天的治疗无效后才死亡。犯罪人投毒(行为)的时间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时间之间就出现了隔时问题。如果没有特殊事项的介入,这一间隔时间在刑法适用中并不值得关注。但如果碰巧这一间隔时间正值新旧刑法的更替或者刑事责任年龄的变换,就会产生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的问题。研究隔时犯的重要意义也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特殊问题。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引申出隔时犯的如下几个构成条件:其一,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两点一线的延长过程,即犯罪过程的延长线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连结起来才构成隔时犯,缺一不可。据此,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中止行为不存在隔时犯问题。其二,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并没有同时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时间上的间隔。根据这一条件,即成犯或者说举动犯这些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形态也不存在隔时犯问题。其三,既有行为的实施,又有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有犯罪行为,没有犯罪结果发生,不是隔时犯。这一条件便把行为犯、危险犯等犯罪形态排除于隔时犯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