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范刑事政策对量刑的过度渗透
1.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
早在一百多年前,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就已提出了“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等现代刑法理念。[20]以此而言,我国目前的量刑规范内容总体而言仍然具有同样的理念。如果一方面在刑法上宣称“罪刑法定”,另一方面却允许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恣意决定“量刑规范”,为刑事政策渗透量刑程序提供便利,这就会使刑法沦为刑事政策下的纯粹工具。从理想目标及学理而言,如果《量刑意见》与刑法条款的立法原意与具体要件相悖,法院应当成为守法和护法者而非盲目适用《量刑意见》。虽然现实中法官因中国特色的司法环境及法律专业素养上的不足难以担当“护法者”,但是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在培养刑法解释学与确保刑罚公平、公正问题上毫无作为。首先,《量刑意见》的制定者也考虑到因案而异而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10%的量刑幅度),法官如果能够有意识地培养专业水准完全有可能将量刑裁量权“用在刀刃上”。其次,在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上,既然刑事诉讼未明确证明度,法官完全可参照欧美国家的“疑罪有利被告”原则,对于“从重、加重”的量刑情节不予认定而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再次,法官仍然可依照刑法的谦抑思想、禁止重复评价、量刑均衡等刑法理念进行量刑。例如,虽然《量刑意见》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双重评价(在刑罚上两次加重),但法官完全可以根据《量刑意见》中的“可以”内涵而拒绝双重评价。最后,《量刑意见》对于刑法各罪的量刑情节毕竟仅仅是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罪名的量刑,那么未被列举的贪污和贿赂犯罪、抢夺罪、破坏环境犯罪等完全可以有更为灵活的量刑空间,只要法官恪守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立场并有意识地训练法律推理,在个案中因案而异就完全有可能实现刑罚的法定性与灵活性。
2.法律推理与刑法解释学对量刑公正的意义--以醉驾认定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