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数字化”量刑制度与防范刑事政策过度渗透的可行方案
有学者以美国版的《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来论证我国也应当大力推行量刑标准成文化,但中国版的《量刑意见》与美国联邦法院的量刑规则其实有本质上的不同。[16]一方面,美国的《量刑指南》对法官只具有参照意义而不具强制效力,[17]而我国的《量刑意见》却会因上下级法院事实上的行政关系而产生法律拘束力;另一方面,美国法院量刑程序必须遵守“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即法官量刑必须是在保障被告人对质辩护权(Confrontation)与听审权(Hearing)的前提下公正、透明地进行量刑,[18]以我国刑事诉讼现实的量刑程序而言,其公正性与透明性无疑相形见绌。
(一)提升法官的专业化水准与量刑程序的公正透明性
1.提升法官的专业化水准与加速法律职业化的进程
如果法官能够在遵守宪法与权力分立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刑法解释学”来实现量刑的均衡与公正,不仅有利于量刑规则的修正,而且也可避免在刑罚适用上的教条主义与墨守成规。但从我国现实的司法实务来看,法官因各种制度上的局限性以及司法外因素的影响而似显消极,其运用法律推理与刑法解释学适用刑罚的动力不足。未来的量刑改革必须是司法独立的深化与法官专业化水准齐头并进的过程,如果不能提高法官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法官往往会在量刑问题上选择消极无为。易言之,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与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才是法院积极推动量刑改革的关键制度因素。例如,《量刑意见》规定:“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果法官受过法律解释学训练即能够从学理、立法意图、法条间关系等方面分析该规定的失当之处而在个案量刑中拒绝适用。例如,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和解行为,法官如果从和解的意愿、动机与实际效果等各方面权衡利弊进行专业化思维,即会对《量刑意见》允许法院以刑事和解为由降低基准刑20%产生质疑。简言之,法官的专业化法律素养能够抑制不合理司法解释之适用,在量刑程序中养成良好的法律操守与专业素养是保障量刑公正的前提要件。
2.量刑程序的“正当程序”之基本内涵
如果要实现量刑的合宪、合法与公平性,除从宏观上的“统一实体化标准”进行司法管理外,从微观上保障诉讼权利才是防范量刑失范的关键所在。在量刑公正与否的问题上,最有效的监督应当是诉讼监督,例如扩充强制指定的范围、提升辩护人诉讼地位以及赋予被告人救济权利确保量刑的透明性与公正性。量刑的“正当程序”内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均应当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以实现“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19](2)必须实现“实质上量刑辩论权”,法官除须“兼听”控辩双方量刑意见外,还须对可能影响量刑的事实进行职权调查。例如,要审查判断被告人是“真诚的悔罪和解”还是“迫于压力有预谋的认罪”,除公诉人举证外,在保障被告“听审权”的前提下,法庭的职权调查无疑是明辨有无的方法。(3)必须废除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理顺诉审关系。在量刑考核机制上,我国检察机关、法院目前往往以公诉人“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作为考核依据。例如,如果公诉人对交通肇事提请“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如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后,如果抗诉成功则会影响法院绩效考核(抗诉后如维持原判,办案检察官会因此被问责)。(4)必须提高刑事被害人、证人的出庭率。法庭要在量刑中作到“兼听”,必须有相应的事实证据与出庭证人,否则法官难免会“臆测”案情与量刑事实。从现实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受害人的出庭率极低,证人出庭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审理程序的“卷宗化”与“例行公事”,还可为法官提供量刑上的佐证。(5)必须提高判决书的“专业水准”,要求法官量刑必须进行法律推理与列明量刑根据,“格式化”的判决书很难从中发现法官真实的量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