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正当防卫的维权运动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从个人保全原理(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中保全自己的法益,即存在个人主义的自己保全的利益)、法确证原理(针对急迫不正的侵害,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确证为了保护个人法益的客观生活秩序的法现存的利益)或优越的利益原理(除了法益的一般价值顺位,作为应当具体考虑的情况可以举出:对保护法益造成危险的程度、保护法益与侵害法益的量及范围、法益侵害必要性的程度、行为的方法、样态所具有的法益侵害一般危险性的程度等)探讨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16]。与上述满足主体需要的论证角度相同,我国学者也认为,正当防卫也是法律权利的一种,不负刑事责任的形式根据是刑法的规定,实质根据是国家维持秩序的需要[17]。但是,由于环境承受能力和自净能力的作用,危害结果的出现需要较长周期,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在认定维权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除了把握正当防卫权的本质外,还需要对其时间条件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宜对刚开始实施的危害环境行为采取防卫行动,不过也不能等到危害结果发生后再采取防卫行动。因此,作为正当防卫的维权运动的合法根据在于保护个人被威胁的重要环境权。环境权的重要性必须根据危害环境行为的具体方法、外部条件、影响区域和人数等来判断。
2.作为自救行为的维权运动
日本现行刑法并未直接规定自救行为,所以,有学说和判例以此为据否定其阻却违法。但是,现在大部分学说以及最高裁判所的判例都肯定自救行为的阻却违法性。关于自救行为阻却违法的根据,有主张法的自己保全的观点。可是,问题在于,为什么法要保全自己,法的自己保全的实质理由是什么?因此,还是应当求之于优越的利益原理[18]。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之所以有相似的性质,是因为二者都发生在公力救济暂时失效的紧急情况下,都是面对不法侵害采取的权利行为。“如果在实在法体系之外考察自助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原因,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一样,是由个人权利派生出的权利,是正义与秩序两种价值对立统一的产物。”[19]那么,由于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矛盾、刑法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自救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就是符合刑法价值导向的一种弥补国家强制力不足的恢复个人权利的手段。在环境纠纷中,环境要素通常已被全部或部分破坏,被害人是在其健康权或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国家未及时介入时不得已才实施自救。污染结果的滞后性以及自救行为的性质决定了作为自救行为的维权运动的合法根据在于恢复或补偿个人已经被侵害的重要环境权。自救行为的存续时空与正当防卫有严格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