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衔接存在漏洞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及急性传染病人不予关押”,而社会上也没有相应监管机构,就会出现想控制无处安置,想放任又会形成社会隐患的局面。在网络上也曾经看到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后看守所拒绝收押,让办案机关左右为难,可见法律法规之间对精神病人的关押存在衔接漏洞。本案犯罪嫌疑人虽被收监,但是由于自身的攻击性较强也曾经发生殴打同监室人员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制定精神病人专门刑事监管办法,对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的监管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是看守所、强制医疗机构还是其他部门,是设置专门关押的场所或者分区关押,在关押时应配备医疗人员和警力,充分保障其权益并预防他们再次伤及无辜。
三、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
我国没有统一的精神卫生法,个别省市制定了精神卫生方面的法规、规章,但是并不完善,且仍有省市没有相关规定,相关法律的缺失,形成了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仍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笔者认为第一,应尽快完善立法,全面规定精神病人监管的各个环节,消除社会隐患。第二,应对精神病人进行分级管理确定哪些应强制医疗,哪些可以采取监护人、社区监护。第三,应在精神卫生领域确立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设置强制医疗机构,并制定详细的强制医疗标准、规则,将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且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治疗仍不足以防止该危害性发生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四、细化精神病监管的社会责任,建立有效的防治监控体系
对精神病患者肇事,不应仅限于事后控制,更应做好事前预防。根据长期以来精神病人发案情况看,多为故意伤人、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般手段直接、残忍,目标没有确定性,攻击性较强,社会危害较大。精神病人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精神病治疗、管理体系,尤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和监管仅靠亲属远远不够,精力、财力都很难长久支撑。需要政府将这一群体的救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投资的视野,真正帮助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重性精神病人实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首先,各基层组织应该对曾有精神病史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的相关的信息档案,特别对曾攻击过他人或者有此倾向的精神病人重点登记上报。其次,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分级管理,危险评估。病情严重的,一定要及时收治,病情较轻无需集中收治的,一定要监控到位,其家人和所在单位或社区都必须依监护职责负起监护责任。第三,借鉴江西省的管理办法,将精神病人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政府部门要细化职责,如公安机关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重点管控,并负责强制收治;民政部门负责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及送返原籍或者接收治疗;残联对治疗出院后生活贫困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社区负责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等。第四,目前我国专门的精神病医疗机构尚不完善,法律规定对很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无法落实,政府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也将成为纸上谈兵。笔者认为应完善精神病医疗机构建设及制度规范,并且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各部门监管责任等加以规定,政府可尝试建立精神病免费医疗或者分级减免费用制度。第五,由于精神病患者致病及肇事往往是受过量刺激所致,且复发及屡次肇事也与过量刺激有关,全社会应对精神病患者消除歧视,积极为他们提供友好关爱的良好环境,给他们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使他们减少肇事危害,帮助其尽早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