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疾病患者监管亟待加强
韩伟
【摘要】精神病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如何更好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其肇祸的危险是一个社会课题,针对现在社会立法及配套设施尚不健全,笔者从完善立法和建立社会监管防控体系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精神疾病患者;监管
【全文】
近日,我院批捕一名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因家人疏于监管,发病后潜入医院持刀行凶,随意割伤现场两名女子,造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精神病患者是一个危险的群体,同时也是需要特别关爱的对象。如果听任他们与正常人一样在社会上自由行动,这无论对社会还是对精神病患者自己,都是相当危险的,上述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现在社会立法及配套设施尚不健全,笔者认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管理亟待加强。
一、完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此条规定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发案后的处置规则,但是没有规定对应负刑事责任的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再次投入社会的后续监管。笔者认为对此类精神病人也应规定相应的强制医疗或者明确监护人、社区及有关单位、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二,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实施和解除标准,随意性较大,“在必要的时候”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也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决定者、具体实施者和监管者,对强制医疗的过程没有规定,医疗费用的承担等都不明确。实践中,常常因无法把握,而使该规定流于形式,因此应在其他相关立法上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