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朱爱军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全文】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正处于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多媒体技术为特征的网络新时代,这个新时代的来临扩展了人们的生存空间,但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空间越来越容易遭到破坏,个人隐私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络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别引人关注的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较为滞后,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仅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
(一)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现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5条还具体规定了禁止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如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等。但此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相似,并未具体指明隐私权。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该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信息;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计算机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