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侦查监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
韩伟
【摘要】侦查监督科作为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监督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及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维权等工作,如何在做好基础工作以外,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住并解决执法中迫切需要突破的难点,创新参与社会管理模式,本文将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监督;社会管理创新;防控体系
【全文】
良好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律来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广义的政治管理范畴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和秩序的保障。而侦查监督科作为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监督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及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维权等工作,如何在做好基础工作以外,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住并解决执法中迫切需要突破的难点,创新参与社会管理模式,本文将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及时总结多发案件特点,督促有关部门整改防范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侦监科虽不能在案发第一时间掌握案件信息,但是对于社会管理中特定时间或者特定区域内多发案件的性质、诱因、人员等趋势会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因此,可以根据阶段性多发案件特点,结合经济建设规划、社会秩序管理中存在问题,发现违法犯罪隐患,以检察建议、走访调研、部门协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做好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二、关注个案中存在问题,及时建议弥补社会管理漏洞
在办案过程中,常会在办理个案中发现的涉案单位的一些问题或者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的漏洞和不足。因此,我们应从大局着眼,分析特点、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对策和建议,并采取更加有效方法监督整改落实情况,促使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完善管理和工作机制。
三、与公安部门协作,制定制度实现案件信息共享
公安、检察双方在刑事案件监督方面存在信息不通畅的情况,这使刑事立案监督和侦察活动监督存在很大局限性和滞后性,因此,两机关可以建立刑事侦查案件信息共享制度,使公安机关对重要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强制措施和侦查程序方面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对公安报捕的案件批捕、不捕及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引导侦查建议也能够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以提高公、检双方在案件上的协作能力,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