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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案背后的立法空洞

  

  一贾姓目击者说:撞人车辆上有多人,司机跑了,一个女人假装自己是司机,另两个男人把伤者抬上肇事车辆后座,其中一人准备发动车,被出租车拦住去路,半小时光景拨打急救电话,来救护车送往最近医院抢救。


  

  另一甄姓证人证明:晚上下雨,听到一声巨响,站在门口一瞧,看见对面车的前挡风玻璃破碎了,过了几分钟车上下来两个小伙,一高一矮,一人说话声音特别沙哑,两人争执是否抬着还是抱着伤者,围观者争论先警还有报急救电话。


  

  公安局出警记录显示:肇事车辆乘坐人在事发前有聚会饮酒的情况,但司机信息不详。


  

  医院出诊医生回忆:伤者当时是从肇事车上抬下来的,后座血迹量较多。


  

  后经当事人走访查找沿边街头摄像头录像,肇事车辆后不远处有一轿车紧跟其后,车速极快疑似一前一后飙车,而且肇事车辆为躲避电子警察,摘除了前后车牌。


  

  集汇的信息头绪繁杂真假难辨,当时的咨询难以流畅,梳理起来很是费事。肇事司机和乘客坐在车里几分钟迟迟不出来施救,明明肇事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在现场没有查验,车况能否正常行驶未知的情况下,启动已损伤的肇事车辆,把生命岌岌可危,难堪二次伤害,体重八十几公斤的当事人,一路血流不止地弄进肇事车的后排座,行为如此反常,难让常人理解,况且自己还接受过专业的抢救伤员的训练。


  

  对警察身份的肇事司机来说,他的救助义务与一般人的救助义务不同,不允许出现救助方式、方法的不正确。如果乘坐人参与了实施救助,临时产生法定救助义务,如果中断救助,势必要承担责任。按证人证言,把伤者搬上肇事车辆向医院相反方向行驶的主观动机不排除毁尸灭迹的可能,以及在搬抬过程中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甄别行为的主观目只探明尸体表面伤情推定死亡原因不尽科学,需要法医解剖尸体,做出行为与死因的合理性解释。


  

  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处理中,大少数案件的承办人认为无需考究犯罪故意,按逃逸致人死亡起点刑在七年以上判刑即可,还有人认为只要有一处违章能认定全部责任,不需要再查明更多的违章事实,像本案车速就是一例。


  

  肇事车第一张闯红灯的位置与第三张闯红灯的位置距离,三连拍照相的速度在十余毫秒之内,可以估算出车辆的行驶速度。如达到高等级公路最高限速通过城市交叉路口,行为定性将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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