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韩天龙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全文】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001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明确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离婚损害赔偿里面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反映了社会各界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达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制裁过错方的作用。根据我国民法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离婚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有如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损害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 伤两部分。损害事实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一方有过错,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
第三,须有法定违法行为。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四种法定违法行为不仅是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势必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更多的是来自精神上的痛苦,是非常严重的行为。除上述四种法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都不购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虽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四种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也不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