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能源的勘探,亦应从环境影响评价环节进行适度控制。由于勘探阶段一般不是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的,所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未覆盖这一阶段。其实,勘探是为了开采,如果勘探的位置环境极为脆弱或本身就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地带,则勘探即不应进行。现在的实际状况是,只要有可能找到能源的地方,勘探也就随之进入。以石油为例,基本处于大型国企垄断状态,其在勘探环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基本没有控制。而一旦勘探出来有值得商业开发的石油,强大的利益冲动和充沛的社会游说能力,必然使得开发仅仅变成时间和程序问题。从而为能源开发环节的环境安全埋下隐患。
(三)能源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能源加工转换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应业务也要实行准入制度;遵循竞争与反垄断规则,政府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电力、石油、燃气等能源输送管网的公平开放、普通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施专业性监管。能源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建设期,市场发育还不完善,但建立一个完善的、新型的、富于创造性的市场,是能源安全的最好保障。
(四)能源资源的综合管理制度
1.能源资源投资产权制度,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资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2.能源进出口管理制度。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能源进出口政策,鼓励进口清洁、优质能源及先进能源技术,同时加强能源和高耗能产品的出口管理监督。3.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机制。4.能源标准化管理制度,对主要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设备等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5.能源安全的价格、财税与金融制度。价格、财税与金融制度是国家实施能源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国家根据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