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能源安全环境保障法律体系:理念与制度

  

  2.“安全”理念。安全一直都是法律首要的、基本的价值追求。为了确保我国能源安全并基于中国能源生产和需求的实际状况,我国未来能源环境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立法理念核心就是安全,只有体现出安全理念,才能保证能源安全战略的顺利、有效实施。


  

  3.“人本化”理念。所谓法律的“人本化”,就是法律体现出人的自由、尊严、权利以及确保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是人本主义哲学在法律中的体现。“当前,鉴于能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世界各国能源法都逐步纳入了以确保公民获得基本能源服务及实现社会公平为目的的内容及条款。纵览各国的能源立法,往往是通过公众参与、公共服务义务、弱者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等权利导向的机制来推进能源法的人本化。[3]


  

  四、我国能源环境安全保障法系的核心制度


  

  要保障能源的环境安全,必须要从能源的生产、运输、消费三个环节可能对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入手,认真分析相应的环境风险,整合已有的制度,或者挖掘现有制度的空间,以确保能源的环境安全。我们认为,核心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


  

  (一)能源安全规划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能源资源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水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实施国家能源资源的阶段性行动方案,规定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指标、阶段性任务、产业布局、重点项目、政策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要确保我国的能源安全,就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从宏观上对与能源相关的各个方面作出总体安排,其中特别是要对能源的战略储备进行合理的规划,因为这是一个关系到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的重大问题。此外,规划中也必须对能源投资结构进行科学的引导,以克服我国目前能源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二)能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它在能源领域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应该从两个层面作出规定:首先是对能源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能源领域的特殊性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规划环评进行细化规定;其次是对能源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建设项目环评并不能覆盖所有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如对能源进行开发生产,一般在立项阶段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该阶段的评价主要陷于开发本身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不涵盖生产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BP公司的的漏油和我国大连的输油管道火灾,都是事故性的环境危害,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安全事故,其所照成的环境危害不仅十分巨大,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难以恢复,其隐性生态损害几乎难以科学评估。因此,必须对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作出调整,将事故性环境危害作为评价内容,并提供环境危害防范措施及预案。以免事故发生后,有关监测、防范、救助方案迟迟不能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