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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安全环境保障法律体系:理念与制度

  

  (二)现代生态伦理观下的能源安全立法理念:环境成本论


  

  生态学的研究表明人类与自然应和谐相处而不是征服自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能源安全[2]已不再是单纯的能源供应和使用问题,更多地关注由能源使用所造成的全球性生态环境安全问题。20世纪后熵的热力学定律认为:尽管物质不灭,但资源的品位将逐渐失去,最终将无法再利用。这是对“能量永恒”观念的第一热力学定律的重大修正。环境学家也提出以熵定律来引导和规范人类行为,认为世界的资源不可能无限制地支持人类的高速发展和肆无忌惮地消费,只能通过人类行为方式的调整和科技进步,减缓熵增加的速度和过程。这种观念极大地冲击了工业文明背景下消费者社会的世界观,并催生了以关心自然、尊重生命和保障环境为核心的生态伦理思想。可见,现代生态文明信奉“人是自然的一员”的哲学思想,认为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要遵循生态规律,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不损害自然界的和谐、平衡为限度,在满足人类合理、适度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和生态需求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协调发展。因此,人类的活动必须始终贯穿着持续发展的思想,即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同能源和环境的保护相协调,在满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危及后代人的需要。{7}(P8-9)


  

  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的能源安全观的重心逐步转向以生态化为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强调人类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伦理,既利用能源对人的有用性,也尊重自然的价值。重视经济增长的同时,尽量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严格计算环境成本,力求以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即使是最小的环境代价,也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生态利益来换取今天的经济增长。{8}(P4)此观念以环境成本的大小作为能源安全的评价标准,承认自然界自身拥有内在价值,通过环境成本的计算来尊重其内在的价值。不少国家在能源立法中贯穿此理念,确立新的能源安全观,以环境成本的大小为能源安全的衡量尺度,将能源生态安全与能源供应安全、使用安全并列为能源安全的基本内涵,能源供给、使用安全与能源生态安全发生冲突时,能源生态安全具有优先性。{9}


  

  三、我国能源安全立法理念


  

  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能源生产大国和能源消费大国,要在21世纪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必须解决日趋严峻的能源安全问题。


  

  (一)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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