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能源安全环境保障法律体系:理念与制度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理念就是事物的极致状态,即理想状态、完美状态。能源安全的立法理念应该是能源安全法律规范的理想状态,此种状态因不同时期的哲学观念影响,形成了不同评价标准,以下分述之。


  

  (一)传统自然观下的能源立法理念:经济中心论


  

  传统机械自然论中“控制自然”的观念与新兴的以追求财富和享受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精神结合在一起,构成工业文明时代的意识形态。消费物质财富是理所当然,最大限度满足消费欲望而扩大物质生产更是天经地义,这种意识和观念成为“推动产业革命的思想基础”和“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3}(P19)受到“物质不灭”和“能量守恒”等牛顿热力学第一定律思想的影响,人们认为地球上的资源和能量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日益扩大能源消耗量为中心。在这种能源——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各国都卷到一场能源竞争之中,开发、利用和争夺能源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20世纪的世界经济已成为以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为中心的“矿物经济”。{4}与这种自然观和能源——经济发展模式相呼应,各国能源安全观则以激励对能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为中心,或授予采矿者土地权利,或给予能源企业契约自由权和自主经营等财产权利,忽视能源的稀缺性,以促进能源消费作为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途径,未关注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法的首要原则确定为保证能源战略需求的原则,其次是合理利用和节约利用原则,最后才是保护生态环境。{5}(P37-40)可见,工业文明以“人是自然的主人”为哲学依据。人类沉迷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对物质的需求,通过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不断加强对大自然的“控制”、“征服”力度,由此势必导致人类对大自然的无限度的索取和破坏。


  

  传统的人类环境立法,其立法理念的核心是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和征服,把人类的利益看成是唯一的、绝对的,强调经济发展对社会和人类的促进作用,把自然界看成人类获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只考虑个体或小群体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整体的经济利益,直接导致了局部的环境好转和整个人与自然关系继续恶化的二律背反现象。能源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在利用能源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6}(P42-43)此种观念忽视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观,否定环境的内在价值和权利,它导致人类对自然界盲目地肆无忌惮地征服和改造,对能源掠夺式地开发和利用,以人类的经济发展为中心进行立法,其实质是一种“经济依附性”能源安全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