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审查及权利救济
——由一起公证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李悦;杨婷
【摘要】公证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及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活动,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益的价值,但也正基于此,需要法院对其进行严格的司法监督与审查,才能促进公证人员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及法定程序,在公证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时明确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以充分实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关键词】公证制度;审查义务;赔偿范围;赔偿责任
【全文】
案情介绍及问题的提出
刘某与其妻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婚生子刘某某随其父生活。后张某偷拿了刘某的身份证,并找人假冒刘某至公证处签字办理了同意刘某某改随母性的公证。刘某发现后,其子姓名已改,后刘某多次到公证处说明其并未在同意书上签字,公证书与事实不符,要求撤销。但公证处未予撤销。
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公证处违反了《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签字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审查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致使其权利受到侵犯。依据《公证法》第39条、43条规定,要求公证处撤销该公证书,并赔偿刘某的损失。
本案的处理就涉及如下几个问题:公证存在的价值?公证人员应尽何种审查义务?公证赔偿的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下面本文将结合此案例展开分析。
一、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代书人制度,中国古代曾存在大量“私证”,而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出现在民国时期。2005年《公证法》颁布前,公证机关一般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而公证人属国家公务员,公证赔偿也被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公证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国家和法律认可其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特定法律构成要件效力,由其产生的纠纷属民事纠纷,同时亦明确了公证造成损失时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件中,张某之所以能顺利在公安机关变更小孩姓氏,主要是源于其持有的公证文书对双方意思表示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