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赖保护。已经依现行法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然有效。七十年的期限到期后,向全体城镇居民购买额外的用地权并享有优先购买权。管理的其它方面,原则上依从旧兼从新原则,实行充分的照顾。
(四)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按照“公益优先,等价补偿”的原则处理。
(五)居民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额外用地。取消不合理的税费,鼓励建房买房。
(六)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出租等形式营利。未分配給居民使用的,收益归全体城镇居民共有;已分配給居民个人的,收益归该居民。
(七)农村居民在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可以按等价交换的原则,用所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换取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原占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归国家。国家取得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无偿划拨等值的住房建设用地给全体城镇居民。农民按该款规定的条件申请住房建设用地的,无须在城镇住满一定期限。
(八)农民土地被征收的,除依法给予补偿外,另授予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从其它建设用地中划拨。不得占用住房建设用地。
(九)政府可利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廉租房。政府按建设成本享有所有权,全体居民按地价享有所有权。廉租房出租给贫困城镇居民的,房租中不含地价的孳息;租给进城务工、经商者的,房租中包含地价的孳息。
(十)建立专业房屋建设代理公司,允许开发商兼营房屋建设代理业务,鼓励开发商以市场价格取得土地用于开发超标准住房和豪华住房。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配实行实物分配和货币分配。
( 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自由流通。
三、政府的相关职责
政府应承担起作为住房建设用地的物业管理人或物业管理监管人和城市管理者的职责。具体为:
1、依法合理确定住房建设用地的规模。
2、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配。
3、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和增值。
4、依法管理城市。等等。
四、现行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非正当性和弊端性
既然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私权利,政府就无权处分。因而现行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侵犯了全体城镇居民的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危害。表现如下;(一)现行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内容是,政府将该权利有偿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加价后再有偿出让给城镇居民。然而,该权利是城镇居民的私权利,因而,该制度的实质是,地方政府剥夺了城镇居民的私权利,并将它卖给开发商,从中捞了一笔;开发商疯狂加价后卖给城镇居民(只是将地变成房),从中捞了N个大笔。这无异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联手抢劫了城镇居民,又强迫城镇居民按市场价格赎回。(二)建材价格和人工成本的增长是缓慢的,房价的飞升实质上是地价的飞升。然而,炒房者是不能怪罪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制度弊端则诱使炒房者合法地利用了法律的空子,从而使炒房者失去了怪罪的前提——期待可能性。另外,在现行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框架下,即使没有利益束缚手脚,政府对平抑房价也不可能有大的作为,因为“市长的胳膊拗不过市场的大腿。我们的市长们是明智和称职的。他们即要考虑地方的发展又要顾全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大局。他们在执行中央政府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制定的统一政策时,步调不一致是不出意料的。因此,虽然党和中央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总代言人,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何,真令人担忧。其实,真正有罪的是现行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依“法”剥夺了广大市民的合法用地权,通过一级市场向开发商出售,并把广大需房居民推向二级市场,让他们向开发商高价赎回。这就人为地造成了强大的用地需求,再加上富人的炒房游资。两者在用地资源稀缺、供地相对不足的前提下,必然造成用地严重供不应求的局面。而用地越是供不应求,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中获利越多,开发商和炒房者从一、二级市场上也获利越多。反过来,他们抬高地价的能力和积极性也就越高。如此恶性循环,房价只能快速增长。更可悲的是,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炒房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弱化了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以至于“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三)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收益,是城镇居民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货币形式的一部分(另一部分被开发商拿去了。)。这笔钱,政府怎么用都不合法,除非得到全体居民的统一指令,而全体居民不可能形成统一指令。就以投资公益设施、改善城市环境为例。广大无房者和居住条件不佳者不能受益或受益极少。而富人则受益多多:1、优良的公用设施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与豪华的私家设施配套。2、房屋们在城市建设中增值。这无异于把穷人的钱塞进富人的腰包,具有劫贫济富的性质。总之,由于不是花自己的钱,地方政府手中的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不可能找到正当的用途,却能拉远政府与平民的距离。(四)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机械地理解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把社会主义公有制落到实处,反而使之虚化;没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反而使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为人人都没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