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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紧急呼叫“土”改

  

  (二)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富人和平民可以结成利益共同体,其基础就是土地制度。而承认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全体城镇居民按份共有,就在住房领域为其形成提供了法律平台:富人建豪宅,必须以市场价格从全体居民手中购买份额外的用地权。这笔收益归全体居民。建设费用则是对城市建设的投资,有利于平民房屋增值。这样,富人讲特权,全体城镇居民受益,富人和平民就在住房领域结成利益共同体。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利己、利他、利社会和利国家的高度统一以及平等与效率的和谐统一。全民所有权并非人人都没有份,而是人人都有份,并以正当方式实现。确认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全体城镇居民按份共享的私权利,就是正当的实现方式。它体现了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利己性和利他(公)性的和谐统一,体现了“欲利己,必利他,而利他是为了利己而非损己。应当用最便于社会主体充分利己的手段实现利他、利社会和利国家,而不能用损害众多个体利益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它还体现了平等与效率的和谐统一。平等与效率的和谐统一叫做公平。公平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唯一正确方式。公平可以用多种哲学公式表示:其一,公平是平等产生效率,效率保障和促进平等的和谐统一。其二,平等分为(起点上的)机会均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因为三者与效率之间有着复杂的矛盾关系,公平可以表述为结果平等与效率对立统一基础上的机会均等和规则平等与效率的良性互动。根据两个公平公式,首先,应该在前提平等(即机会均等)和规则平等所允许的结果平等基础上,坚持让前提平等和规则平等发挥最大的效用,以实现效率最大化;其次,用效率最大化来保障和促进前提平等和规则平等,并为结果平等的最大化实现奠定客观的基础;再次,把结果平等作为社会进步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作为从前提平等和规则平等到效率最大化再到最大化的结果平等这一矛盾运动过程的终点,实现切实可行的最大化的结果平等,保障社会的持久和谐与繁荣。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均分配就是前提平等和规则平等所允许的结果平等。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由流通和公平交易就是前提平等和规则平等发挥最大的效用。居者有其屋、富人多用地向城镇居民购买、富人建豪宅平民受益、富人与平民在住房领域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和谐社会的安居条件等,则既是前提平等和规则平等所允许的结果平等的实现,也是效率最大化的实现。(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最有说服力的例子还是它对消费的解放作用。它可以解放消费,带动经济长期、稳定、快速发展。后详。)这两者的实现则保障和促进前提平等和规则平等的进一步发展。确认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全体城镇居民按份共享的私权利,使社会主义公有制落到实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正当的具体实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上的优越性的外在表现,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否定。它不同于平均主义之处在于,平均主义是舍弃机会均等和规则平等而直接而且仅仅追求结果平等,因而使结果平等成为效率实现的障碍。而确认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全体城镇居民按份共享的私权利,是使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结果平等和效率按照公平公式展开矛盾运动,其结果是平等和效率的和谐统一。事实上,一切不违反公平公式并因而不充当效率障碍的结果平等都是正当的。它符合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体现了党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处出发代表人民,人民从自己的根本利益着眼拥护党以及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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