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诉前调解诉讼费流失的原因有:
(一)诉前调解缺少程序性保障
实践中对诉前调解时限、主体、适用范围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难以掌握和固化,甚至出现以诉前调解为由久拖不立的现象,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后即产生轻视心理,不重视诉前调解实效,任意诉讼,擅自拿走起诉材料,法院则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制约途径。
(二)诉前调解纠纷范围模糊
目前法律对诉前调解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调解范围不一,有些法院调解范围过宽,将社会矛盾突出、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均列入诉前调解范围,造成大额诉讼费的流失,而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导致不能及时立案,让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方式产生反感。
(三)诉前调解主体没有定论
由于诉前调解缺乏法律定位,导致诉前调解主体不一,同一个法院的不同业务部门甚至都不能统一起来,主体较为混乱,出现诉前调解与立案程序衔接时立案法官与调解法官的沟通不力情况。
三、防范诉讼费流失的对策建议
诉讼费的流失是对法院正常收费制度的破坏,是对国家财产利益的侵犯,甚至会诱发诉讼费的故意人为流失,造成司法腐败,各地法院应予高度重视。如何防范诉前调解机制中的诉讼费流失问题,主要应从机制本身加以完善:
(一)实行有限强制原则
严格界定处适合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根据当前纠纷实际,选择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标的案件,主要包括家庭、邻里纠纷和简易债权纠纷,将诉讼费易流失的大标的案件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审理。
(二)明确诉前调解方式
法院可选任部分法官专职担任诉前调解法官,并设在立案庭,既保证了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的分离,又能加快诉前调解工作效率,有效避免因立案法官与调解法官的沟通不力造成的变动诉求部分的诉讼费费流失。在调解主体的确定上可以考虑由法院不能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因为本质上诉前调解法官的角色只是作为一个民间调解员,不具有司法权的公权力色彩,不同于诉讼阶段的法官。
(三)规范诉前调解程序,将其纳入法院流程管理
法院出台专门的文件,对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加以固定,调解法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操作。立案人员接到当事人诉状后,由调解法官即时筛查,符合诉前调解案件范围的,则征求当事人意见。如同意,即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法官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及时转入立案,防止久拖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