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前调解机制的潜在危机
——诉讼费流失
颜婷;陆娇妮
【关键词】论诉前;调解机制
【全文】
在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落后于“诉讼爆炸”的严峻形势下,各地法院尝试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来适应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从司法实践来看,诉前调解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压力,降低了诉讼成本,让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但是关于诉前调解的规定尚处于法律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运行程序不正式,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笔者主要是从诉讼费流失角度阐述诉前调解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诉讼费流失的现状
在诉前调解阶段,诉讼费的流失形式,具体表现为:
(一)不诉代替撤诉
诉前调解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用交纳诉讼费。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通过法庭做工作,当事人纠纷解决了,原告因此撤诉。一些原告直接出具不诉申请,让案件终结在诉前阶段。这种形式在大标的案件中尤为突出。大标的案件诉讼费的金额相应较大,诉前调解对这类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存在着管理漏洞,当事人为自身利益想方设法避免大额诉讼费的支付。
(二)确认书代替调解书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要求法庭立不收诉讼费的确字号案件,出具确认协议的决定书取代正式的调解书。此种形式多发生在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代理人了解法院诉讼费的收取规定,不交纳诉讼费可以达到自身代理费的最大化,这也是诱发代理人与法官勾结,造成司法腐败的主导因素。
(三)诉状中不注明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了诉讼请求,双方对这部分达成了一致协议。在转入立案程序后,原告未注明诉求的变动部分,立案人员仅依据原有的诉讼标的收取案件诉讼费,流失了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四)原告擅自拿走起诉材料
诉前调解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原告的诉权无限放大,部分当事人任意诉讼,起诉的目的不是用法律解决纠纷,而是达到“吓唬”对方的效果,一旦发挥作用,就到法庭擅自拿走所有起诉材料,法官对此则毫无制约办法。这种现象不仅违背法理上的自由限度化,长此以往势必撼动司法的权威性。
二、诉讼费流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