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司法毋宁信任
刘练军
【关键词】监督;司法
【全文】
近日,安徽亳州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因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面对屡屡触痛人民神经的司法腐败,国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缺乏司法监督或监督不力,于是历来惩治司法腐败的路径与治理其它领域公权力腐败的方式如出一辙,那就是强化已有之监督并叠床架屋建立新的监督部门。
但三十余年来,法官违纪违法等司法腐败现象并未随着种种监督机构的增加和监督力度的提升而大为减少,相反,还有越监督越腐败之势。直面此等日益惊心的悖论状况,我们该何去何从呢?
监督就是不信任,监督愈多则被信任度愈低,司法监督亦不例外。那当事人和社会该不该信任司法呢?这看似有商榷之余地,实则是个伪问题。无论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当然都应该信任法官和法院,否则,主动花钱--各种诉讼费用加在一起还不是一笔小数目呢--去法院找法官不是有毛病么?
去法院诉讼的前提当然是信任司法,否则法官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被贴上“偏见”、“违法”、“腐败”等标签,案了事未了,才出法院门就迈上访路。既然如此,又何必当初劳民伤财投奔法院去请法官裁判纠纷呢?
司法的基本逻辑是,因为信任司法所以将纠纷争议交给法院去裁判。社会民众的普遍信任乃司法之所以为司法的根本,一旦失去民众的信任,司法也就失去立足之根基。而社会民众所信任的司法应该是自由的司法即极少受各种内外专职机构监督制约的司法。因为被置于重重监督之下的司法必将是主体性深受重创乃至彻底沦丧的司法,而主体性不完整的司法当然是无独立、无尊严的司法。那种自身主体性破碎的无独立司法又怎能让社会民众信任呢?
那无法院内外专职机构监督、自身主体性完好无缺的司法,何以能做到洁身自好、廉洁自律?
在法治成熟国家,法官均为具有良好法学教育背景、思想观念与社会主流意识相契合的贤达之士,法官任职期间身份有足够保障,绝不必“为五斗米折腰”;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处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一样受过严格法学训练的律师的监督之下;法官的判决意见书不但说理充分而且向社会公开,法官的裁判要接受上诉法院的重新审查,如果当事人上诉的话;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决,被告人罪名成立与否法官作不了主;此外,社会公众和媒体在判决出来之后还可以对判决结果品头论足以监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