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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性

  

  退一步讲,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避免“更多的人员和社会精英加入到玩家行列,造成人才的惊人浪费”,我们暂时牺牲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也未尝不可,但即便如此,侵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现象就会销声匿迹吗?“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法律已经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然而这种交易却因为现实需要而大量存在,难以完全禁止。现实中的网络犯罪日趋增加,这些现象的存在促使韩国开始正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18]


  

  网络游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因噎废食的做法不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带来新的更严重的问题,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新现象、新问题,单纯回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对这些新现象、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完善立法、弥补法律疏漏,为规制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因此,把虚拟财产纳入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之内,已是现代刑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八、余论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事保护,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这已为多数学者所主张,但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构成犯罪的行为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一定争议,如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罪调整对象的特征要求,能够纳入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罪的对象范围之内,作为财产罪的规制对象。因此对于以盗窃、诈骗等现行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可以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以相应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9]但也有论者认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应通过盗窃罪来解决,而应通过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来解决。[20]


  

  笔者赞同以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罪名追究以盗窃、诈骗方式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网络游戏中呈现在游戏玩家面前的具有动态性的所谓“屠龙刀”、“虚拟货币”之类的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是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中的形式之一,但是,如前文所述,电子数据只是虚拟财产自然物理属性的体现,虚拟财产不但能和现实世界的财产进行交换,而且市场上也形成了一种成熟的、固有的交易机制,这些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电子数据本身而具有了财产的属性,不再只存在于虚拟空间的电子数据,而成为了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犯罪的调整对象。以盗窃、诈骗等方式对虚拟财产这种类型的电子数据的侵犯,主要针对的是虚拟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以盗窃、诈骗等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以相应的侵犯财产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而非法获取虚拟财产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网络安全秩序。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由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对虚拟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应对虚拟财产的范围作狭义解释,即只将网络虚拟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武器装备等现实中存在大量交易需要的虚拟财产认定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而将非法获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纳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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