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侯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没有准确地进行界定,其对虚拟财产本质特性的把握便相应地有失偏颇。“侯文”提出的数据性、局限性、无形性、期限性和动荡性无疑都是虚拟财产的特点,但这些只是虚拟财产具有的表象特征。除了上述五个特点外,虚拟财产还有另外两种重要的特性,即客观性和现实性,这是虚拟财产不可或缺的本质特性,也恰恰是将虚拟财产归入刑法规制对象的重要理由。“侯文”之所以反对对虚拟财产进行刑事保护,与其没有注意到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这两个本质特性不无关系。
(一)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事物、现象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性质。作为客观事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财产应具有客观性。财产的客观性是事物客观性的具体化,即财产作为一种事物具有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特性,具体表现为财产不会因为人们是否感知其存在而变化,不会因为人们何时感知它的存在而变化,也不会因为不同人的感知而变化。[2]例如,放在书桌上的笔记本电脑,无论人们是否感知其存在,何时感知其存在,何人感知其存在,都不影响其存在的状态。以这种形态存在的事物,即具有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同样,对于不具有实体性存在形式的电、天然气等无形物来说,无论人们是否感知其存在,何时感知其存在,何人感知其存在,也都不影响其存在的状态,因而也都具有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事物只有具有客观性,才可能成为供人们支配、使用的财产。而对于人们主观想象出来的事物,如梦中得到的汽车,由于不具有客观性,就不可能成为财产。
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记录,而电子数据记录本身即具有客观性。这些电子数据记录受具体计算机指令和程序控制,在游戏玩家面前展现出栩栩如生的动态效果,如削铁如泥的“屠龙刀”或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生化武器”。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利用其拥有、支配的表现为上述动态效果的虚拟装备运行游戏,实现其满足感和成就感。
因而,虚拟财产虽名为虚拟,但虚拟并不等于虚无,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客观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虚拟财产的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并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进行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在存在形态上有很大差别”。[3]
(二)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性
“侯文”注意到了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而忽视了虚拟财产还具有现实性的特性。如“侯文”认为,“一把虚拟的魔剑在虚拟世界中削铁如泥,但到现实世界中,不但不能再削铁如泥,而且连它自身都化成了乌有,不可能再有什么效用”。其实,虚拟财产除了具有在虚拟空间中“削铁如泥”的虚拟性特性以外,还具有现实性的特性,也即虚拟财产兼具“现实性”与“虚拟性”两种特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物理属性,而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性”则是与其社会属性相联系的。[4]以侯教授所言的“屠龙刀”为例,“屠龙刀”的“削铁如泥”是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空间中所具有的效能,体现的是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我们在游戏规则内讨论的问题。由于这时“屠龙刀”还未与现实世界发生联系,因此不具有运用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则予以保护的价值。而当“屠龙刀”走出虚拟游戏空间,与现实世界中主体的现实利益发生某种联系时,“屠龙刀”就具有了现实性,对“屠龙刀”的侵犯就侵害了“屠龙刀”所有者的现实利益,如不对此类危害行为加以规制,则不利于对“屠龙刀”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也就是说,此时“屠龙刀”具有了法律保护的价值。正是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我们才有必要讨论应否对虚拟财产予以法律规制。在讨论虚拟财产的特性时,正确认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现实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界限可以进行如下区分:属于游戏规则内的性质就是‘虚拟’的,而游戏性规则不能决定的就是‘现实’的。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电磁记录,而这种电磁记录是可以被我们在游戏之外操作的,因而它是现实的,可以被视为一种‘物’,或者说某种类型的‘财产’。”[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