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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切实保障刑事司法程序公正

  

  切实保障辩护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重强化了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向前延伸至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程序,确认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及例外情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人的各项权利,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文明。


  

  严格遵循审判程序。首先,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庭审评查活动,进一步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和庭审功能意识,提高庭审水平,坚决克服庭审中的形式主义和不规范现象。其次,要落实二审开庭制度。目前由于立法、“案多人少”等原因,上诉案件二审开庭率并不高,因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要深刻领会二审原则上要开庭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发挥二审把关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再次,要落实二审发回重审的限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存在较大瑕疵的个别案件,二审反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久拖不决,不仅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也有损于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形象。因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今后对此类二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存在一定证据瑕疵但依法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要及时作出有罪判决;对于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对于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认真执行特别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办案的方针、原则及诉讼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创设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要在总结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各项权利的保护,促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还创设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双方一般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和解案件的范围,严格审查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对和解案件量刑时充分体现法律政策精神,有效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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