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公正的诉讼程序本身就体现着效率的要求,没有效率的程序,最终是不公正的程序,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违背保障人权精神,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因此,程序公正要求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增设的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各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利于将相关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开庭之前,提高庭审效率;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原则,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扩大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有利于实现“易案快办,难案精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和谐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要素。刑事司法的任务,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要平衡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权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关系,构建国家、社会与公民三者在刑事诉讼中平衡、和谐的局面。刑事诉讼是一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权威程序,通过诉讼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定纷止争,促进和谐,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诉讼既可以是诉讼双方激烈的对抗与攻守,这是通过强制力来使社会关系恢复正常;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双方理性的调解与协商,通过人性的善良、宽容来修补社会关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部分较轻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就是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的重要体现。
三、严格落实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几项重点
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贯彻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彰显程序公正,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严格执行证据规则。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可以说,所有主要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展开。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就是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制度,彰显程序公正,依法保障人权。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确立了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具体标准。关于证人出庭,规定有关各方对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审判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对司法公正、对人权保障的巨大危害,切实坚持证据裁判,严格执行证据规则,在审判中依法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做好重要、关键证人出庭工作,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