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的灵魂与生命在于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没有实体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能够保障实体公正最大程度的实现,在司法程序中规定明确的证据标准、回避要求、辩护权利、庭审规则等,可以预防和限制司法过程中的专断和偏见,确保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参与,使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明确,争点更加明晰,法律适用更加准确,司法过程规范有序进行,最终引导实现实体公正。但是,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于一些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思想意识中,轻视程序、把程序片面理解为“走过场”,进而出现非法取证、刑讯逼供、案件久拖不决等违反程序公正的情况,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甚至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这种现象说明,必须充分认识程序公正对于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以程序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坚实基础。“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说的正义是实体公正,而“看得见的方式”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最大意义,就是保障各方充分参与诉讼的权利,维护各方表达主张意愿的平等机会,使各方切实感觉到受尊重、有尊严,感受到司法的民主、客观、公平、公正,吸收不满,消解矛盾,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对于社会公众,程序公正的最大意义在于公开、公正和透明,彰显司法亲和力,消除民众与司法的距离,从而产生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在当前的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平等对待的现象仍然没有完全消除,如该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没有指定、该质证的证据没有质证、没有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没有说明理由就以“不予采纳”、“不能成立”等措辞简单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等情形,时常会引发议论、质疑、炒作,当事人不理解、不接受,社会公众不认同、不支持,影响司法公信的树立,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只有切实遵循法定司法程序,自觉落实和维护体现程序公正的规定,才能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司法赢得权威,让法律被信仰。
二、准确把握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内在属性
公开是程序公正的根本属性。不仅程序规范和司法过程要依法公开,司法的结果和根据、理由也要公开;不仅要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落实司法公开,有利于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接受各方监督,让公正成为看得见、体会得到的公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和条件,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证据材料的范围,扩大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都强化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增加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