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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

【注释】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38页。
李希慧主编:《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页。
对此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法条竞合,爆炸罪属于整体法,故意杀人罪属于部分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以爆炸罪论处;另一种解释是想象竞合,以重罪爆炸罪论处,也有观点认为,故意杀人罪为重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文认为,属于想象竞合,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确实难以绝对地区分轻重,但是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以爆炸罪论处较为妥当:一是可以充分评价犯罪事实;二是爆炸罪的法条处于刑法分则第二章,故意杀人罪处于分则第四章。
周光权著:《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阮齐林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5页。
张杰:《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涵义的思考》,载《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4期。作者持“不特定多数人”的传统观点,“少数人”不能归入“公共”的范围,而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一家三口”甚至于四口乃至于更多的几个人,也只是“少数人”。这里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前面提到的“少数人”、“多数人”说法的不妥当性。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515页。
参见赵廷光著:《中国刑法原理(分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4页。
引注同⑼。
这属于1979年刑法时曾经存在的一种类推定罪判刑的做法。在这里,我们换个角度讲,这一错误源于地方法院不能正确地区分安全与秩序的差异。若是按照扩张论的观点,这种行为还真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当归入刑法分则第二章,而不是现在的第六章第一节。
2009年,不少危险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死伤的刑事案件引发媒体和网络的热议。其中,以胡斌案和孙伟铭案最为典型。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酒后驾车,在发生第一次碰撞事故后,逃逸过程中,造成4死1伤,一审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名贵跑车在杭州市内超速驾驶,将斑马线上的行人撞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案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吗?胡斌案为什么不能以该罪定罪呢?在刑法理论界引起的一定关注与争议。
所以,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以死刑作为最高法定刑,并不妥当,与罪刑相当原则存在着相当的冲突,应当废除这些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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