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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

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


曲新久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与公共安全相关联的概念是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通过分析比较这三个基本概念,可以了解公共安全的基本含义,更加准确地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共安全是指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其中,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众多人;安全的范围限于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不能增扩或者缩小;安全的等级与损害的大小和危险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安全等级也体现在损害与危险概念之中。
【关键词】公共安全;范围;等级
【全文】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立法所关注的一类严重犯罪,也是我国重点预防和惩治的严重刑事犯罪。然而,“公共安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分歧,而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各种具体犯罪的认定。鉴于此,本文专门就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公共安全的含义


  

  在刑法分则的章、节名称中,与“公共安全”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通过分析比较这三个基本概念,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公共安全的基本含义。


  

  抽象地讲,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犯罪等等,本质上均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均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广义的、抽象的、评价意义上的概念;刑法分则第二章“公共安全”、第六章第一节“公共秩序”中的“公共”概念,则是狭义的、具体的、现实的概念,既是具体犯罪之构成要件(要素),也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六章第一节刑法目的的关键概念。可见,公共利益存在着抽象与具体的区别,我们需要注意“公共”利益一词不同的使用语境。


  

  换言之,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中的“公共”概念,乃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利益之主体是社会公众,因而“公共”概念可以置换为刑法分则章节之下条文中的更为具体的概念--“公众”,公共安全也就可以进一步地具体化为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什么是公众?公众的具体内涵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众多人。或者说,不特定的人、众多的人可以归结为公众。


  

  1.不特定。我国刑法理论一开始就注意到,公共安全之“公共”概念与“不特定”概念之间的密切联系。只不过,1997年刑法之前及其之后的一段时间,一般是将“不特定”作为多数人的修饰词,公共安全被概括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例如说,公共安全突出表现为不特定性。[1]但是,如何具体地解释“不特定”概念,始终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地方,人们习惯于用不是“特定”的方式界定“不特定”,这样的概括大致上能够涵括常见多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却不是“不特定”概念的全部规范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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