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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及渤海湾溢油损害赔偿

  

  渤海湾溢油损害赔偿


  

  从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损害赔偿来看,责任者出资成立溢油响应基金是处理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2010年6月16日,“责任方”英国石油公司同意出资200亿美元成立溢油响应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和任何人支出的“清除费用”以及污染受害者主张的损害赔偿金。溢油响应基金目前已经支付了超过45亿美元给195000位索赔者。我国在处理渤海湾溢油损害赔偿问题时也可以借鉴这一做法。由“责任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第三者”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出资成立渤海湾溢油响应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政府在“排除危害”中的合理支出赔偿和污染受害者的健康和财产损害赔偿事宜。


  

  对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事宜,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的本职工作是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和海洋水产资源损害评估工作以及恢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这些损害评估以及恢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都是颇费时日的工作。“塔斯曼海”轮溢油赔偿案表明,评估方法的缺陷和恢复方案的缺失会削减索赔证据的证明力。“金盛”轮溢油赔偿案则表明,合法且合理的损害评估和鉴定是国家索赔取得成功的基础。


  

  康菲中国7月14日披露出,在渤海湾溢油事故中泄漏出来的原油超过1500桶。按照《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渤海湾溢油损害评估在评估工作等级上属于一级。这起溢油事故可以说是一起特别重大的海洋石油污染事故。在最终完成溢油损害评估工作之前,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和环保部也可以尝试联合起来和“责任者”康菲中国、“第三者”中海油进行谈判,以便在初步评估溢油损害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尽快达成一个多方满意的溢油国家损害和恢复成本赔偿协议。若最终达不成多方满意的和解协议,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还可以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和海洋水产资源损害。鉴于我国法院在海洋溢油国家损害赔偿案件上的知识和经验不足以及“责任者”康菲中国可能雇佣的强大律师团队,国家索赔还充满着不确定性,也未必能够取得很好的诉讼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或许需要冷静地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和谈判工作,不宜在公众怒潮中仓促起诉“责任者”康菲中国和“第三者”中海油。


  

  如果“责任方”康菲中国不愿出资成立溢油响应基金,那么污染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令人担忧的课题。在渤海湾溢油事故中,渔民和依赖渤海湾海域为生的其他人将会遭受损失,旅游业、海产品生产和销售业也会遭受重创。据河北乐亭渔业协会估计,乐亭养殖业因扇贝死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预计达3亿元。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宣称,污染受害者已经对其提出了23000起损害赔偿主张(其中,12000人因失业提起损害赔偿主张),已经达成了9000起和解协议。部分失业渔民和旅游度假村获得了损害赔偿金。我国污染受害者的谈判能力、取证能力和诉讼能力都过于弱小,他们的健康和财产损害很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和环保社会团体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忙取证来支持污染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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