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共有——交易与许可的经济分析
孙敏洁;曹新明
【摘要】作为一种法律上允许的企业垄断或曰联合行为,专利共有的制度安排应当是立法对现实经济中个体在制度需求上的确认。但运用经济分析中常见的交易成本、博奕论等分析有关现行规定后,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利共有制度安排在一定情形下反而增加了合作研发的交易成本,并有导致共有人竟相发放许可的倾向,以致许可利益被稀释、压低至边际陈本。因此,完善共有专利许可及其费用分配的规则势在必行,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让各专利共有人必须在一定的许可协议下才能对外许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可能。
【关键词】专利共有;交易成本;博弈论;公地悲剧
【全文】
共有专利的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律上允许的垄断或曰联合行为。[1](52)这种无形财产权的共有模式,有利于合作各方优势互补,降低投资风险,开拓新的市场,对目前盛行的合作研发意义重大。然而这种建立在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共同开发共享专利的商业模式,却无法回避交易成本和博弈分析下显现的新问题。笔者抛砖引玉,冀望借助经济分析引发人们对专利共有立法的深入思考,以为将来之修法有所补益。
一、专利共有的交易成本
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专利成为一种创造财富的新的战略性原材料。知识产权的关键是创造、应用与保护;这三者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部逻辑顺序,即先有创造,方可进而考虑应用与保护。对市场主体而言,技术研发的投入可谓机遇与风险的并存。有专利分析市场报告指出,一般只有15%的知识财产是有价值的;还有研究指出,只有千分之六的发明有商业化的机会。[1](52)研发的费用、专利的维持与保护无不需要投入,从降低投资风险、开拓市场和技术合作诸方面考虑,理性的市场经营者以合作的方式结合在一起,采用共同开发模式共享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将专利许可用来作为获得其他公司自有技术的途径,同时也用来作为建立和监管合资公司和战略合作伙伴的机制。
依据经济学上著名的科斯第一定律,不论法律上的安排如何,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中,当事人遵循市场法则所进行的协商将达成最有效的资源配置。然而,新制度经济学指出,无论如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既然交易费用不为零,有关制度安排努力的方向便较低交易成本。专利共有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为了交易所投入的搜寻和信息收集成本、谈判与决策成本、监督契约执行和管理的成本等等。在合作研发共有专利的商业模式中,专利共有人意欲通过共有专利协议来达成实现成本最小化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则其效果便取决于上述交易成本是否接近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