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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低假释适用率的困境与出路

  

  显然,通过制度进路分析的结果是,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在现实处遇下有着其实然性,但是,必须清楚的是,实然并不能代替应然。减刑无疑具有改造罪犯的巨大动力和有着假释所不具备的优势而为司法机关所青睐,但是与假释相比,却有着极为致命的缺陷,就是缺乏预后的制约性与过渡性。[24]事实上,减刑几乎并没有减少罪犯的本身危险,加之不注意其复归社会和释后的预后保障,因此难免有再危害社会的隐患。而假释更加注重罪犯的复归社会与人身危险性的改造,因此较减刑要科学的多,这也是为什么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倾向于适用假释而不是减刑的原因所在,假释犯的再犯率比减刑犯的再犯率要低的事实也证明了这点。但是,长期以来偏低的假释适用率已经严重制约着假释作为弥补传统自由监禁刑的弊端和促使罪犯复归社会的积极作用在我国的有效发挥,而“这种消极的情况若继续持续下去,假释制度今后的道路便会越走越窄。”[25]因此,寻求提高我国假释适用率的途径或出路已是迫在眉睫。


  

  三、我国假释适用率提高的制度化出路


  

  在我们看来,我国假释适用率的提高,固然诚如诸多学者所言要改变传统的重刑主义和行刑观念,但是更应当积极寻求制度的完善。鉴于我们对影响我国假释适用的制度制约因素的分析,我国假释适用率提高的制度化出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


  

  尽管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可能性是一个主观的范畴,“其评价无法完全以客观标准来精准地量化”,[26]但是,保持高假释适用率国家的再犯预测机制已经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对再犯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是可能的。因此,提高我国假释适用率的出路之一就是应当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我国的再犯预测机制的建构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学确立再犯的预测因子。预测因子是用以预测罪犯重新犯罪可能的因素,因此,“科学确立预测因子,关系到假释再犯预测的成败。”[27]在假释犯再犯预测因子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包括各种能反映罪犯人格的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入监前的因素,也要考虑入监后的因素。第二,灵活运用再犯预测方法。一般认为,再犯预测的方法并不唯一,既有临床评估的预测方法、统计的预测方法,也有将临床判断和统计结合在一起的结构性临床判断方法,还有采用自我评估问卷的预测方法。[28]不同的方法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局限,因此应当根据具体实际,合理地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充分做到各种预测方法的灵活运用。第三,合理设置再犯的预测机构。再犯预测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其往往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知识,既有心理学、教育学的,也有医学的,还有还有犯罪学和矫正学的知识,因此,在再犯预测机构的人员组成上,应当尽可能囊括与再犯预测有关联的专家人员。[29]


  

  (二)健全假释犯释后监督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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