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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低假释适用率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低假释适用率的困境与出路



——一个制度进路的分析

武良军;童伟华


【摘要】相对于“人的进路”,“制度的进路”更有利于分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形成的原因所在。在制度进路的分析下可知,造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多是因缺乏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缺乏假释犯释后的监督保护机制和我国减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假释适用的制约所致。鉴于此,提高假释适用率的制度化方案则应当从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健全假释犯释后监督保护机制和科学地运用减刑和假释制度三个方面进行。
【关键词】假释;制度的进路;减刑;再犯预测机制;监督保护机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低假释适用率的困境


  

  假释,又称附条件释放,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有足够的事实认定其已经改过向上,于是暂缓执行余刑,而附条件将其释放,并令其接受监督与辅导的制度。”[1]因其在鼓励受刑人改过自新、救济长期徒刑量刑失当、能作为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桥梁和疏通监狱贯彻刑罚经济原则等方面有诸多功效[2],在1910年华盛顿万国监狱会议和1925年伦敦万国监狱会议之后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并取得了明显成效。[3]统计数据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在监犯人的假释适用率达到了72%,与此同时,欧洲瑞典的假释适用率也达到了33%。[4]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首次明文规定采纳了假释制度,并与减刑一道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延续这一制度,并对其作了相应的完善。但与国外假释的适用情况相比,我国的情形并不容乐观。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5年到2000年,我国假释率分别为2.3%、2.68%、2.93%、2.07%、2.13%和2.25%,而2001年的假释率甚至在2%以下,为1.43%。[5]无疑,这种低假释适用率的现状已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假释制度积极功能的有效发挥,成为我国假释适用的现实困境之一。然而,我国假释适用的困境似乎还不仅限于此。与假释同样作为在我国行刑过程中对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进行奖励的减刑,在理论原本较假释的适用更加严格慎重,因此就其适用率而言也应较假释略低。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数据显示从1995年到1999年间减刑与假释的适用比却是在11:1到9:1之间,每年被假释的罪犯数仅占被减刑罪犯数的十分之一。[6]因此,我国低假释适用率的困境不仅表现在与国外假释适用相比,其绝对比率偏低,还表现在与我国减刑适用率相比,呈现出的不均衡的局面。


  

  然而,这一假释适用困境的所在,并非最近才为人们所发现,早在上个世纪末,这一问题就已经凸显了出来。十余年来,学者频繁分析论证了我国假释低适用率问题的根源所在,并就假释适用率的提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客观地说,不能说学者的这些努力毫无成效,但是无论是从近年来假释的适用比率还是与减刑适用的情况相比来看,并没有较为显著的改善效果。不妨让我们稍微观察下既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结果会发现,大多数人在分析造成我国假释适用率低的原因上,都侧重提到是传统重刑主义或是行刑观念的影响。如有学者分析认为,“观念依旧、积弊难改”使提高罪犯的假释适用率举步维艰[7];甚至还有学者直言认为,“实践中假释适用如此低有多种原因,但最为根本的是对假释制度缺乏深刻的认识”[8]。显然,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的假释适用率的提高自然是在于司法人员行刑观念的改变。在我们看来,尽管观念的认识对假释适用的确存在影响,但是将其主要原因归结于观念的认识,进而通过提高认识的方式来对假释适用的情况作出彻底的改变,显然,不仅很困难,而且因为缺乏制度的保障容易反复。进一步来看,其问题是仅限于“人的进路”的分析,而忽视了“制度的进路”分析的重要性,正如著名法理学家苏力所言,追求制度改革的成败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从制度的角度来理解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应当注重从“制度的进路”出发,而不是仅限于“人的进路”。[9]鉴于此,本文拟在通常“人的进路”分析之外,以“制度的进路”对我国低假释适用率的困境的形成的制度制约因素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以期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假释适用率的提高提供可行的制度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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