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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为之罪及其处理

中止行为之罪及其处理


高立勇


【关键词】中止行为
【全文】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该条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并在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构成犯罪中止形态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实施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行为,刑法理论称之为“中止行为”,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也是减免其刑罚的依据。但实践中,中止行为本身是有可能造成某种损害,从而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笔者拟对如何认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既是中止行为,又是犯罪行为;既是对另一犯罪减免刑罚的根据,又是对本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止行为之罪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中止行为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或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单纯放弃犯罪的行为;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后,法定犯罪结果发生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前者单纯放弃犯罪的行为因不可能构成犯罪而无须赘述。而后者的行为本身则有可能造成损害,符合某些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例如,某医生甲出于杀人的故意在患者乙腿上注射毒药,毒发后,乙痛苦不堪。甲不忍目睹乙的痛苦,遂将乙的这条腿截断,防止了毒性继续蔓延,有效避免了乙的死亡后果的发生,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但避免死亡结果发生所采取的截肢行为造成了乙的终身残疾,客观上又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再如,张某为杀害妻子李某,在李某的饮食中投放了毒药。李某吃后呕吐不止,十分痛苦。张某见状,顿生怜悯之心,立即驾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加之心情紧张,将行人王某撞成重伤。李某的生命虽被有效挽救,但张某为避免李某死亡所采取的驾车送医院抢救的行为客观上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止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其中止行为在客观上又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不难看出,所谓中止行为之罪是指行为人出于特定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法定犯罪结果发生前,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本身又符合另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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