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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

  

  总之,贯彻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立法理念,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环境刑法:一是环境刑法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了建设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应当不断完善环境犯罪客体和对象方面的立法,因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刑法不仅要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也要保护环境本身,应将环境法益规定为刑法直接保护的法益。二是环境刑法要呼应”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了使环境资源得到及时保护,避免或者减少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环境犯罪应当增设危险犯,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同时,在环境犯罪的处罚方面,增加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做到”谁利用、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以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三是环境刑法要直面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言,其罪过形式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需要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完善立法,使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惩处,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贾济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注释】赵秉志、王秀梅、杜澎著:《环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参见原田尚彦著:《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八大公害事件是指:1930年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年以来的美国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的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四日市气喘病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1956年以来的日本水俣汞毒病事件,以及1968年的日本米糠油事件。参见R.W.芬德利等著:《美国环境法简论》,程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参见钟其:《略论我国资源环境犯罪问题》,载《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2期。
该报告有如下基本观点: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因素都按一定的指数增长。五种增长的启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人口增长要求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品,进而使耕地和工业生产量也以指数增长,工业增长使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排入环境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它们是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的双重产物,因而其增长速度比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更快。当时通过计算机模拟,五种增长趋势到本世纪会达到极限。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长不停止而达到极限时,便会导致全球性危机和人类社会的突然瓦解。因而,他们提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即所谓“零增长论”。
参见许玉秀:《环境刑法规范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载《环境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辑》1992年,第616页。
日本《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公害罪法》)第1条规定:“本法目的在于与其他一些法或单行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办法一起,通过对在各种业务活动中所引起的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公害行为的惩罚,以保护人体健康,防止公害。”
参见姜春云:《正确把握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的辩证关系,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003年8月29日姜春云同志在浙江调研时的讲话。
参见林山田:《科技发展与刑事立法》,载《社会科学与科技发展研讨会论文集》1983年版,第241-242页。
见引注⑴,第34-35页。
参见姜敏:《环境犯罪立法理念的理性审视》,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章建刚:《人类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程——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纳什著:《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章建刚:《环境伦理学中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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