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环境法益保护理念
实践证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容易,而要治理和恢复则极其困难,等到环境污染了、生态破坏了再来治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治理河流至少需要二三十年,恢复湖泊生态需要的时间更长。英国泰晤士河的污染治理用了上百年,集中治理也用了几十年。淮河流域由于盲目发展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到1997年关闭前形成的产值大约30亿元,可是治理污染需要花150亿元到200亿元,要用几十年的时间。近几年,我国许多农产品出口一再受阻,损失很大,这与环境污染造成农副产品质量下降直接有关。[8]事实教育人们,传统观念已经落后于时代需要,不能有效应对实践中的问题。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思想也受到普遍质疑,于是“环境优先论”应运而生,甚至出现了“停止发展论”(“零增长论”)的主张。这种观念反映到环境犯罪的立法上,就是“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或者说环境法益保护观念逐渐崭露头角。“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认为,要想实现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就要将生态利益作为法益目标,注重对生态利益的直接保护,以生态利益为标准来完善环境刑法。
“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主张,环境犯罪侵害的保护法益概指生态学的独立环境法益。水、土壤、空气、植物、动物等应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应将这些内容归纳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以示与个别保护对象相区别。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应延伸至自然资源,甚至生态系统,对环境法益的严重破坏会间接导致个人生活法益的破坏,其中亦可反映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者之间的牵连重叠关系。有观点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的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即可认定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包括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险或实害,故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保护个人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9]就环境刑法的保护目的而言,环境刑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外的作用不仅只是保障环境行政法,而是将人类自然生活空间里的各种生态环境视为应予保护的法益,诸如水、空气、风景区以及动物和植物等,即这种保护是以间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当人们在制定法律时,不应将自己当做自然和环境的使用者,而应当把自己也当做是环境的一部分或成员。只有如此,人类在经济与生态之间必须作出衡量选择时,才不会偏执于自私的人类中心思想。德国政府1978年通过了《同危害环境罪进行斗争的法律草案》,不仅对人而且对诸如水、空气和土壤等从生态观点来说需要保护的客体造成威胁,对环境造成危险,对社会造成特别损害的各种行为都列入刑法典增设的危害环境罪章。如此,刑法承认环境与生命、健康和财产这些重要性早已不言自明的个人福利具有同样的价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