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日渐突出的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体现到环境犯罪立法上,首要任务就是重新认识和调整环境犯罪立法的价值定位,确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正确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寻求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协调的最佳方案。
二、两种立法理念之对立与剖析:人类中心VS生态中心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另一种主张是“停止发展论”,又称“零增长论”,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既然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那么,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就只有停止发展,著名代表是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5]这两种观点,反映到环境立法中,就是“经济优先论”和“环境优先论”的对立;反映到环境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上,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传统法益保护观念)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环境法益保护观念)之间的对立。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传统法益保护理念
“先污染后治理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强调人类发展优先,从而使“经济优先论”和“以人为本”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在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思想之下,逐步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一传统法益保护观念使得人们以人类为中心确定“环境”的范围,从而形成关于“人类环境”的认识。根据这一认识而确立的环境刑法的基本观念,认为刑法并不保护环境本身,只有当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其财物的法益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或威胁时,才考虑科以刑罚。在这种思想支配之下,只有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而侵害人类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等利益的时候,才规定刑事处罚措施,而没有将环境法益规定为刑法直接保护的法益。环境不是利益的归属主体,不能反映利益,环境利益只有透过人才能表现出来,故只有反映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因此,对环境的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人本身的利益,如果人本身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或者威胁,则无刑事制裁可言。[6]如日本的《公害罪法》最为典型,该法以公众的生命和身体为保护对象,将处罚行为限定在危害生命或健康的行为上,破坏生活环境的行为不在此限。[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