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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

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


贾济东


【摘要】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种观点是“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另一种主张是“停止发展论”,又称“零增长论”。这两种观点反映到环境犯罪的立法价值取向上,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传统法益保护观念)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环境法益保护观念)之间的对立。我国环境刑法受“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的影响较大,没有很好地体现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的原则。我国环境犯罪立法,首要任务就是重新认识和调整环境犯罪立法的价值定位,确立并贯彻“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立法理念,针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缺陷,及时修改完善,为我国环境安全提供刑事法律保障。
【关键词】环境犯罪;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人与自然相和谐
【全文】
  

  从刑法领域来讲,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与犯罪客体的理论密切相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量,它实际上体现了人们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持的根本立场,反映了人们对于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持的基本态度。因此,环境犯罪立法的价值定位,其本质就是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现代的价值观念以及现行法律的基本原理与构造决定着刑法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1]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问题是世界先进国家共同的烦恼。[2]对环境资源的空前破坏,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安全。20世纪以来,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引发了震惊世人的八大公害事件。[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我国的水污染为例,1999年全国城镇废污水排放总量为60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量占67%,废污水排放总量较1980年增加了近1倍;1980年全国受污染的河长比例为21%,1999年增加到38%。在大气污染方面,我国很多城市大气中降尘和颗粒物含量大大超过国家标准。在工业固体废物方面,“十五”期间年均增加约11%,2005年已达13.44亿吨,受污染的耕地高达1.5亿亩。[4]而且,从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状及走向来看,环境污染的局面尚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扭转,由此而引发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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