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背景下伪造证照犯罪的异化及其反思

  

  (二)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的介入引发的犯罪完成形态的异化


  

  网络被用于证照信息领域,源于证照信息的比对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方便使用者的查询。网络技术的介入,导致了证照犯罪的“物理”结构开始实行发生变化。


  

  1.证照查询和比对的网络化。


  

  伴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和印制水平不断提高,伪造的文本证照制作的质量也不断提高,与真实证照的差别日渐缩小,不仅人工难以识别,甚至连机器都无法鉴别;而证照颁发单位在办理证照时是备有存档备案的,而且此种备案信息被纳入到数据库并连接到了网络,以供需要的人员进行查询。此种存档信息是在办理证照的过程中形成的,伪造证照一般是不具有的,当然,无形伪造的证照可能存在这种留存信息。因此,通过将文本证照的信息与留存信息进行对比来进行证照鉴别,已经成为目前证照查验的最简捷和快速的方法,而且准确率是非常高的。除此之外,网上信息的比对和查验工作一般人员即可实施,无需进行过于专业性的训练,社会的广泛普及具有可行性。例如,当前被誉为“中华第一考”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其准考证就是由考生自己打印的,考试时对于准考证的查验完全依靠与身份证、留存信息及本人的比对来进行的,只要四者一致即可认定证件为真,证件属于考生本人所有。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在证照信息上网之前,有关人员需要查验证照信息时,只能向发证机关发出查询函,不仅有很多紧急的场合不适合发函,即使发出了,一方面时间过于漫长,二来发证单位对诸多查询也应接不暇。在证照信息上网之后,则完全是另一种景象,用户只需将相关内容,一般是证照的号码信息输入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即可,如果是伪造的证照,查询结果就是文本证照信息与网络证照信息不一致或者根本就查不到相关信息。


  

  2.伪造证照犯罪的被迫同步跟进及其形式。


  

  此种情况,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而言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仅仅是对文本证照进行伪造已经无法达到掩人耳目、以假充真的目的,因为,他人只要在网上进行简单地操作就可以查询到该证照的真实信息,伪造证照立即就会被戳穿。那么,要实现伪造证照能够现实化使用的目的,犯罪人就必须要解决网上信息查询和比对的问题。于是,伪造证照者为了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自然而然地把目光转到了网络上存在的诸多网络信息数据库。如果能够进入这些信息库并添加或者修改信息,那么伪造的证照就真的成为能够通过验证的“真照”了。对此类信息数据库进行篡改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有形篡改,即由专业技术人员采用黑客技术侵入相关网站的数据信息库,然后进行篡改;另一种是无形篡改,即由发证机关单位内部的有权人员进行篡改。客观地讲,伪造证照犯罪通常不是偶犯,而更可能是具有常习性和连续性的行为,因此,此种篡改数据的行为更多的是多次的、反复的,由发证机关单位内部的有权人员实施是不太现实的。除此之外,并不是任何一个伪造证照者都有此种内部关系型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利用。而另一条通道则是现实的: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员开始熟练掌握黑客技术,相比来说,有形篡改更为可行一些。


  

  从犯罪历程来看,早期由于网络技术还不十分发达,一方面,一般情况下,证照查验还仅仅是查看文本证照;另一方面,黑客的技术门槛较高,相关技术人员稀缺,一般人员很难完成这样的高难度、高技术犯罪行为,因此,网络信息篡改行为还仅仅是偶尔出现,也就导致此类能够通过信息查询和比对的证照价格非常昂贵,因此,购买这种可以在网上查验的“真照”的人并不是太多。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证照的网络查验和比对已经非常便捷,特别是对于学历证书,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进行网络验证;同时,黑客技术也日渐成熟,甚至出现了专门供用户下载黑客软件的网站,这就导致了网络信息篡改行为变得简单易行,直接网络信息的篡改行为快速增加。


  

  3.证照的虚拟化趋势:伪造证照犯罪全面异化的另一推手。


  

  证照信息领域中网络因素的全方位介入,使得文本证照的价值降低,出现了证照的虚拟化倾向。一方面由于文本证照更易于被伪造,其可靠性降低;另一方面文本证照查验比较麻烦,非专业人士很难辨别。同时,对于持有者而言,文本证照易损坏、易丢失,保管和随身携带都显得较为麻烦。因此,当前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没有文本证照,但是只要能够提供证照号码或者其他信息,能够据此在网上查询到相应证照的存在,即可以被视为拥有证照。例如,当前我们在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地带经常会被检查身份证或者其他类型的身份证件,部分人可能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公安人员就会询问其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籍贯等,输入掌上数据系统,就可以随时查到相关信息。


  

  证照的虚拟化不仅仅体现为上述的情况,甚至直接导致了证照本身的虚拟化,文本证照不再存在,或者文本证照上所载信息不再全面。例如,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一种非接触式IC卡,不仅可以视读,而且可以机读,在不久的将来,在其芯片中加入指纹或者血型信息后,就会出现视读与机读信息不等同的情况,文本自身显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此外,部分高科技领域的技术核心场所,对出入人员的身份认证使用的是指纹认证,而指纹完全是一种介质信息或者如同证照的号码,输入信息系统之后,立即可以调取相应个人的数据资料,以鉴别其身份,这样就完全脱离了证照文本。


  

  4.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完成形态的异化。


  

  对于存在网络信息篡改情形的伪造证照犯罪,网络信息篡改成为传统伪造行为,即文本证照伪造行为的后续行为。在传统社会中和传统犯罪领域内,文本证照的伪造是整个伪造证照犯罪的核心行为,只要文本证照的伪造行为完成,且达到了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程度,伪造证照犯罪就既遂。但是,一旦网络因素介入到伪造证照犯罪中,整个犯罪就出现了变异,传统的文本证照伪造的核心地位让给了网络信息篡改行为,既遂的标准也不再是文本证照伪造的完成,文本证照伪造行为的后续性的网络信息篡改行为的完成,才是既遂的判定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