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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伪造证照犯罪的异化及其反思

网络背景下伪造证照犯罪的异化及其反思


于志刚


【摘要】网络因素的介入,导致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都逐渐出现异化。同时,刑法对于传统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不相协调,造成本质上仍是传统犯罪的伪造证照犯罪,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在定性上被迫全部转化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说,此种司法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伪造证照犯罪,成为网络时代一个尴尬司法现实。因此,调整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体系,重新审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网络;伪造证照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异化
【全文】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数据实现了网络化,网络因素也开始逐步地介入伪造证照(证件、车牌照等)犯罪。网络因素的介入,导致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都逐渐出现异化。同时,刑法对于传统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不相协调,造成本质上仍是传统犯罪的伪造证照犯罪,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在定性上被迫全部转化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说,此种司法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伪造证照犯罪,成为网络时代一个尴尬司法现实。


  

  一、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的介入及其司法尴尬


  

  学位证、毕业证、驾驶证、军官证、车辆牌照、执业医师证……,客观地讲,此类证照本身即证照的文本载体自身可以说并无任何价值,存在价值的是其所承载的信息,传统空间中的伪造证照,实际上主要就是伪造这种文本载体上的信息。


  

  (一)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介入的时代必然性


  

  随着网络进入数据信息领域,个人的身份信息、资格信息等信息通过网络基本可以达到同步的网络内查询,于是证照所承载的信息就被纳入到了网络中,从而可以更高效地查询和使用。以此为基础,一份证照就存在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一是现实世界,一是网络虚拟世界。于是,仅仅针对文本证照本身进行伪造,只是完成了整个伪造过程的一部分,而另一份网络虚拟领域中的信息还在正确地、真实地存在着,要真正实现伪造证照的现实使用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就必须要完成对网络虚拟领域中信息的伪造。


  

  过去,证照真伪的验证主要靠人力进行,这种由人凭借一定的经验来识别证照的效率是极其低下的,而且准确率不高;同时,此种文本证照的制作成本低,防伪技术不高,被伪造的可能性很大。之后,防伪技术开始进入证照,例如,在证照表面使用激光防伪技术、水印技术等,防伪技术的运用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照伪造的门槛,但是,对于证照的查验来说,只是徒增了人工工作量,不仅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带来诸多不便。再之后,人们开始使用机器来识别证照和读取证照信息,它的技术模式是在证照内部植入微型智能芯片,例如,当前的银行卡、医院的就医卡都使用了这项技术,可以快速地读取相关证照信息,这一技术的初衷本是为了提高证照的使用效率和便捷性,但是,客观地造成伪造证照的技术难度被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效率与质量的完美结合。然而,仅仅通过提高证照本身的高科技含量和防伪技术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证照被伪造的可能性:一方面,部分证照的自身价值不高,而高技术化的证照本身却是需要大量成本投入的,运用过高的技术防伪显得不必要、不经济;另一方面,只要某种证照具有足够大的使用价值,无论多么高的防伪技术都无法避免被伪造的命运,我国居民身份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第一代身份证的防伪技术含量已经很高,但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即使是防伪技术含量更高一筹的第二代身份证,也是不断出现被伪造的情况。因此,为了提高证照验证效率,打击证照伪造行为,一个有效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证照信息与证照申请办理时存档的信息进行对比,这样仅仅对文本证照本身的伪造就很难蒙混过关,特别是计算机的使用,使得证照信息的比对在瞬间即可完成。


  

  应当说,网络的出现及其同步性和共享性特征,为证照信息的同步、网内共享、查验和比对提供了最佳解决手段。而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化的快速进展,为我国证照信息的网络化查询和比对构建了物质基础,网络因素在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传统证照领域。正是由于此种证照信息的网络化,才使得对于证照信息进行伪造的犯罪行为也同步进入了网络领域。


  

  (二)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进行的思索


  

  2009年8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李康、李航等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被告人李康在帮助伪造证件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证件数据过程中,发现借此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遂与其兄被告人李航预谋:由李航直接联系需要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合作者,再将其收集的信息交由李康通过非法手段侵入到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此后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航通过网络分别联系到被告人沈高飞、刘纪伟、单世明、姬琳瑛、黄毓强等人,多次从上述被告人处收集各类需要增加的虚假信息交由被告人李康操作。被告人李康在其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七贤新居11号楼4单元301室的租住房内,采取注入工具软件、上传后门木马程序等手段,多次非法侵入陕西省职称、职(执)业资格证核查系统(<http://zshc.shaanxi.gov.cn>)、陕西卫生网(www.sxhealth.gov.cn <http://www.sxhealth.gov.cn>)、江西省自学考试网(www.jxzk.com.cn <http://www.jxzk.com.cn>)、绍兴人才网(www.sxrc.com.cn <http://www.sxrc.com.cn>)等网站,修改、增加上述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信息1289条。被告人李航以增加每条虚假信息收费10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受非法所得13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康、李航、沈高飞、单世明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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