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工具没收研究

  

  2.若干评析


  

  促进理论为划定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的界限提供了一个方向,并且“足够联系”或者“密切联系”的要求显然有利于进一步限定犯罪工具的范围。第二巡回法院等法院就判断“足够联系”主要因素的归纳使得这一判断更为具体。但该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其一,促进理论由于仅关注对实施犯罪的“促进”而不关注犯罪的“实施”本身,对“利用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判断无法发挥指导。实际上,犯罪工具的使用如何才构成犯罪的“实施”本身亦需要讨论。其二,美国现有运用促进理论的判例基本围绕非实行行为如何掩饰实行行为的实施为中心,但犯罪过程中对物进行使用的目的还包括用以掩饰行为人面貌特征、身份信息等,或用以教唆(如买凶杀人中的金钱)等等,这些情形并未在促进理论中得到合理的解释。其三,司法实践关于“足够联系”的讨论是在对财产的没收应否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背景下展开的,因而“是否属于犯罪工具”与“犯罪工具没收的程度”两个问题被交织在一起。从逻辑上来说,应当先有“犯罪工具”的认定,才有“对其没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故而,关于“足够联系”的判断方法在逻辑上并不严谨。其四,其对物与犯罪的“足够联系”以“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为标准进行分类,明显不妥。因为某一物与犯罪的联系应当是客观的,不会因为该物物主在犯罪中的作用而发生改变。如帮助犯向实行犯提供杀人的刀,该刀自然应当认定为犯罪工具,不会因为物主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而改变。当然,在讨论犯罪工具的没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区分物主是实行犯还是非实行犯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一区分使得物主的责任成为判断对物的没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重要内容。


  

  (三)关联理论


  

  针对前述理论的局限性,本文提出关联理论。关联理论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关联点;其二是关联强度。关联点是指物被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哪一阶段、物的使用构成犯罪在侵害合法权益方面的哪一功能或者构成哪一功能的一部分,是实行行为还是非实行行为。关联强度是指物与非实行行为相联系的情况下,该物与犯罪联系的紧密程度。


  

  1.实行工具


  

  其使用功能构成实行行为侵害能力的工具就是“实行工具”。犯罪行为之所以应当禁止并予以惩罚,就在于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对法益的侵害是由实行行为实现的。[25]因而在确定是否犯罪工具时,就应当考虑犯罪过程中的某一物是否与实行行为直接关联。换言之,是否犯罪工具的判断,应当考虑某一物的使用是否直接构成实行行为的侵害能力。所谓实行行为的侵害能力,是指实行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从而使刑法保护的法益直接受到侵害的能力。对同样是平常用于装载旅客的汽车,在用来直接撞击被害人的场合,该汽车的使用直接构成实行行为的侵害能力;而对仅用来接送凶手的场合,该汽车的使用不构成实行行为的侵害能力。其使用功能直接构成实行行为侵害能力的物,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工具。因为否认此种物为犯罪工具,就意味着对实行行为的否定,而否定了实行行为就不可能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使用功能不构成实行行为侵害能力的物,是否为犯罪工具的判断,则要综合考虑关联强度。


  

  2.非实行工具


  

  犯罪行为除了实行行为外,可能还包括预谋行为、帮助行为等等。与实行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关联的物是否属于犯罪工具,首先应当判断与该物联系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非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并非泛指实行行为以外的所有无关轻重的行为,而是指对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促进作用”而应纳入整个犯罪过程进行整体评价的行为。实行行为外的其他行为对犯罪是否具有促进作用,也即是否属于非实行行为的判断,可借助改造后的促进理论。


  

  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法院对“促进”的解释本身十分精当,只是由于判例的范围导致其适用受到限制。明确其适用范围、摒弃其前述的局限性,促进理论即可在与非实行行为相联系的物的认定方面发挥指导作用。故意犯罪行为是犯罪决意驱使下人的身体动静,[26]实行行为以外的非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的促进,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主观方面,也即强化犯罪决意。二是体现在客观方面,也即便利实行行为侵害能力的发挥。


  

  因此,在非实行行为中物的使用也同样体现在对实行行为主观方面的促进和对实行行为客观侵害能力的促进两个方面。与非实行行为相联系的物包括如下类型:第一,对实行行为主观方面产生促进作用的物,具体包括:一是犯意形成型。有些物的使用虽与实行行为无直接联系,但对实行行为中行为人的犯意形成具有促进作用。教唆犯用以教唆他人产生犯意的物属于此种类型。如买凶杀人中,用以刺激职业杀手的报酬。[27]二是心理障碍排除型。某些物的使用使得行为人逃避惩罚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强化其犯罪的决意,从而对实行行为产生了促进作用。这一类型的物主要有:一是掩饰型,即掩饰行为人的容貌特征或者真实身份,如假发、墨镜;或者掩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以收购旧货为幌子骑着三轮车四处游荡伺机偷窃的;二是交通运输型,即用以快速逃离现场、转移赃物的,如驾驶汽车逃跑的、驾驶汽车运送赃物的;三是毁灭罪证型,如使用洒水车冲洗作案现场的。[28]第二,对实行行为的侵害能力产生促进作用的物,这些物的使用客观上能够便利实行行为的实施,使得犯罪实施的难度降低或者犯罪实施的障碍减少。包括两种:一是正面促进型,即从正面直接促使实行行为的实施。如驾驶摩托车抢夺过程中行为人所驾驶的摩托车等等。二是障碍排除型,即用以排除对实行行为实施的干预和障碍,从而使得实行行为按照原定计划实施的。如放火过程中,用以隔断救援人员的器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