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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要求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作为一种对应关系,视对应一方的情况而要求不同,故两者均很难运用规则来加以具体规范。一般而言,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应符合如下原则要求:


  

  基础事实首先要客观、真实、可靠;其次,还应达到足以让人相信推定事实存在的程度。作为客观、真实、可靠的要求,基础事实只能是运用证据直接证明、逻辑推理或司法认知的事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必须具有必然性和唯一性,基础事实中不应当有推定存在。此外,作为事实本身,基础事实必须是完整、系统、明确而不能零乱。司法实践中,推定主要涉及对某个构罪要件或某个事实环节的认定,情况不同,基础事实的要求也应不同。构罪要素的推定主要表现为对主观要件或客观要件(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推定。一般来讲,主观要件应完全由行为人客观行为作为基础事实进行推定;而作为构罪要件的客观行为推定则既可以由纯粹的客观事实也可以由主、客观两方面事实组成基础事实进行推定,主观事实不能单独地作为推定客观要素存在的基础事实。所谓一般事实环节,是指其不是定罪的决定性事实,但间接地对定罪量刑发生影响,出于认定犯罪事实需要而必须对其进行确定的部分事实。无论是推定构罪要件或推定一般事实环节的基础事实,均应达到符合运用常态联系条件的程度。有学者提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对违法性至有责性的推定作用,这种提法是以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推定有责性的基础事实,当该基础事实真实且达到符合构成要件程度时,即可推定有责性的存在,这是有责性推定的情况。


  

  推定事实只能是案件事实中的一个构罪要素或某一个事实环节,而不能是整个事实。一般而言,推定事实主要涉及主观方面与客观行为方面,其中客观行为又有构罪要件与一般事实环节之分。犯罪客体显然不是推定内容;犯罪主体中,作为构罪要件的身份情况不能作为推定的事实,而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不能推定,但犯罪人隐瞒基本情况致真实年龄无法查清而外在情况又显示其已成年则可推定其为成年人,成年或未成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则必须运用户籍材料或鉴定证明,不能推定。推定结论应尽量保守尽量考虑到推定事实例外的情况,如果依据推定结论使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依经验判断而有所怀疑,或者轻易找到否定的根据,则这种推定事实不能认定。


  

  (三)常态联系的规定


  

  如前所述,准确运用推定的关键在于对常态联系的把握,常态联系难以实证,要对常态联系进行量化也非常困难。首先,对常态联系的选择确定必须可靠,有高度盖然性,达到规律性程度,对由常态联系得出的推定事实运用应尽量保守。笔者同时认为,对常态联系判断,主观判断方法是必然选择。


  

  1、认定常态联系的依据


  

  认定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常态联系,认定常态联系必然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但这些依据是什么?目前理论界缺乏探讨,笔者认为认定常态联系应有如下依据:


  

  (1)通常经验:经验是普通人做事的依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需那么多的逻辑论证就能够完成绝大部分判断,散乱个体的经验经过社会积累与传承,最终成为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通常经验和行为准则。这种公众普遍认知的经验和准则深植到个体的内心意识中,成为个体有意识行为的依据。通常经验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的,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以此为依据判断个体的某种行为或主观意愿具有相当的准确性。如对一个神色慌张又持有刚刚失窃物品的人,依据通常经验,其就是盗窃实施行为人,除非他能合理说明该赃物的来源。又如,人体的头部与中间部位是人体要害所在,这是社会普遍认知的一种常识,一个人针对他人上述部位连续猛烈打击、捅刺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其具有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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